當事人為討要誤工費 偽造收入證明被罰款
作者:趙雅婷 發布時間:2015-11-24 瀏覽次數:993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當事人為了向被告討要誤工費,偽造收入證明,結果被法官識破。2015年11月24日,昆山法院決定對該名當事人罰款1000元。
今年年初,年近六旬的張女士在經過昆山市前進西路與金澄花園小區門口路段時,與在此經過的史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張女士身體受傷,并住院治療。后張女士將史某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訴至昆山法院。昆山法院巴城法庭法官依法審理此案,庭審過程中張女士提交了昆山市巴城鎮某小區物業管理處辦公室開具的工作收入證明,然而保險公司對該收入證明抗辯不予認可,并要求原告提交工資發放記錄。為弄清事實真相,承辦法官隨后到該物業管理處走訪調查,該物業管理處辦公室負責人不認可有張女士這位員工,也從未有過對張女士發放工資。昆山法院查實張女士的收入證明并不屬實,系偽造。后張女士主動認識錯誤,但其偽造證據的行為已經妨礙了法院正常的審理工作,法院綜合張女士偽造證據和悔過情節,決定從輕予以處罰制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張女士罰款1000元。
法官提醒:
案件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維護自己的權益無可厚非,但一定要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切不可存在僥幸心理,試圖運用非法手段進行維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張女士的行為無疑是應當受到嚴厲打擊的違法行為,張女士最終也因自己的過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