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退不退看誰違約 付錢留收據才是關鍵
作者:楊萌 發布時間:2015-11-24 瀏覽次數:849
顧小姐本打算去年10月份辦婚禮,于是提前預約了一家婚慶服務公司。經過和婚慶公司負責人李某協商,雙方簽訂了預約合同,婚慶公司包辦結婚喜宴和現場司儀,合同總額11萬元。預付定金3萬元,剩余金額分兩次付清。付完定金后,雙方都開始進行了準備。顧小姐本以為婚禮包給婚慶公司,會讓自己省去很多麻煩,自己只要付錢就行了。卻不料,麻煩才剛剛開始。雙方雖然簽訂了預約合同,但對于婚禮中各個細節,合同中并沒有詳細約定。在之后的一系列準備過程中,雙方意見多次出現分歧,最終沒有談攏,婚禮也沒有辦成。顧小姐在多次聯系婚慶公司未果的情況下,向消協投訴婚慶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3萬元定金,但李某依舊沒有理會。最終,顧小姐將李某起訴到了法院。
審理過程中,李某提出了反訴。認為之所以合同沒有如約完成,責任在于顧小姐沒有按時支付款項。李某稱只收到顧小姐3000多元銀行轉賬,并非顧小姐說的3萬元定金,并且預約單里明確寫了“定金不退”。并提出自己為了準備顧小姐的婚禮,也有各項支出,結果婚禮沒辦成,要求顧小姐賠償損失37000元。
原告要求退30000定金,被告非但不同意,還要求原告再付3萬7千元。法院審理發現,原告支付的定金,只有3100元有轉賬憑證,剩余款項顧小姐稱付了現金。那么這筆定金究竟付沒付呢?法官在預約合同發現了手寫的“預收3萬元定金”,旁邊有被告簽名。既然預約單客戶聯交給了原告,由此可以推定被告應當收到了3萬元定金,并且從被告已經著手準備婚禮的情形來看,不收錢就辦事不合常理。但是合同未能履行究竟是誰的責任,誰然雙方都指責對方,但都沒有提出有力的證據。因此法院對原告要求全額退還定金的要求不予支持,而被告提出的37000元損失,同樣缺乏證據證明和顧小姐婚禮有關。綜合考慮被告損失后,法院判定,李某酌情收取10000元服務費用,退還顧小姐2萬元預付款。
法官說法:
定金究竟能不能退,很多人都遇到過這個問題。網上也有很多說法,說“訂金”能退但“定金”不行。那么一字之差真的有這么大的差別嗎?姑蘇法院法官表示,能不能退并不在于字怎么寫,而要看究竟是誰違約,以及雙方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和實際損失。單純在合同中寫一條“定金不退”其實作用并不大。不管是什么“金”,如果是賣方或提供服務的一方責任導致違約,合同無法履行,為了保護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定金也要退。相反,如果是買方的問題導致違約,而對方確實為了這個合約付出了時間、精力和金錢,那么即使是“訂金”,非但不能退,甚至還要多賠償對方損失。
在此也提醒大家,支付錢款最好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沒有條件只能用現金的,也要注意保存收據等,在法院證據才是你能否拿到錢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