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六旬未體檢 駕車出險遭拒賠
作者:宋華俊 李誠 發布時間:2015-11-24 瀏覽次數:777
駕駛員年滿60周歲以后要按時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否則駕車出險后可能會遭到保險公司拒賠。近日,蘇州中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支持了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3年12月,年滿65周歲的陸某為其二輪摩托車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以及摩托車、拖拉機商業保險,包括第三者責任保險、駕駛員責任險、車上乘客責任險,保險期間均為2013年12月14日0時起至2014年12月13日24時止。
2014年7月12日,陸某駕駛其二輪摩托車行駛至無錫市錫山區聯福路與大成路交叉路口時,與一輛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陸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最終,雙方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后,陸某就其所承擔的六千余元賠償款向保險公司理賠遭到拒絕,遂訴至法院。對此,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投保人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證審驗未合格、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計分達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形下駕車屬于責任免除,而本案事故發生時陸某所持系無效駕駛證,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查,陸某所持駕駛證期限為10年,有效期始2011年7月2日,有效期止2021年7月2日。其于2011年7月1日辦理了補證換證手續,但僅在2012年7月23日提交過一次年度體檢,并于2014年9月3日辦理了恢復駕駛資格手續。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陸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根據相關規定,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并按時提交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未按時提交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后不得駕駛機動車。本案中,陸某違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事故發生時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注銷可恢復狀態,系無合法的駕駛資格。且本案保險公司對相關條款以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方式進行了提示說明,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此,判決駁回了陸某的訴訟請求。
陸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蘇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上述法規實際上系對老年駕駛人駕駛證審驗的相關規定。在本案中,陸某初次領證日期為1999年7月2日,他在2008年7月4日已年滿60周歲,但僅在2012年7月提交過一次身體條件證明, 2014年7月12日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陸某已經超過一年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因未按期體檢并審驗駕駛證,他的駕駛證處于無效狀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其不應再駕駛機動車。故根據案涉保險合同的約定,陸某在駕駛證未審驗合格的狀態下駕車出險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