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只是帶朋友去修車,竟遭遇飛來橫禍,男子鄭某被汽修車間扔出的燃燒汽油壺砸中,造成身上多處燒傷,起訴汽修廠老板徐某及該廠員工高某索賠16萬余元.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判決汽修廠老板徐某賠償鄭某醫療費等損失合計16萬余元。

  2014年9月的一天,鄭某帶朋友去徐某經營的汽修廠修車。期間汽修廠員工高某正在為客戶的汽車更換汽油泵芯,其用移動電瓶對新換的汽油泵芯進行壓力、泄漏測試時產生火花,點著了旁邊的一壺汽油,高某驚慌之下將汽油壺扔出車間,油壺被門口的柱子反彈之后,不偏不倚竟然正好撞在了站在車間外的鄭某身上,造成鄭某全身多處燒傷,為此花去醫療費4萬余元,經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鄭某的傷情已構成十級傷殘。

  庭審中,汽修廠老板徐某辯稱,鄭某擅自進入汽修廠的修理車間,對事故發生有直接責任,而員工高某操作不當,對事故發生存在重大過失,不應當由自己一人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高某則更覺得委屈,自己在修理前曾向老板提議為客人更換汽油泵總成,是老板圖便宜只買了單個汽油泵,因廠里沒有專用的燃油壓力測試表,自己為避免新換的汽油泵出現問題才用移動電瓶來進行測試,導致測試時連接線產生火花點著了汽油壺,將汽油壺扔出去的時候也并非故意扔在鄭某身上,這只是一個意外,且自己的行為是職務行為,應該由雇主徐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依法應當賠償.徐某認為鄭某擅自進入修理車間,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鄭某亦予以否認,因此對該辯解意見不予采信。法院采信高某認為自己是職務行為,損失應由雇主承擔的意見。因此法院認為徐某應對鄭某的損害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判令徐某賠償鄭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6萬余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高某受徐某的雇傭,在徐某處從事汽車修理工作。高某在工作中導致原告鄭某受傷,應由接受勞務一方的徐某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