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法院依法強制扣押了被執行人的車輛,被執行人用備用鑰匙將車輛偷偷開走,11月17日,該被執行人邱振東因涉嫌犯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011年12月,被執行人邱振東從范某手上取得了吳江市汾湖鎮蘆墟石浦漁港酒店的經營權,從2012年12月開始,該酒店向王某經營的鮮肉店購買鮮肉,到2013年4月7日,邱振東向王某出具欠款憑證一張,石浦漁港酒店也在欠款憑證上蓋章,確認結欠王某貨款15萬元。此后,王某多次向邱振東催討未果,于2015年3月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邱振東及其經營的酒店支付貨款人民幣15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2015年7月,法院判決兩被告共同向原告王某支付貨款15萬元,并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該判決生效后,兩被告未主動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后,依法發出執行通知書,并采取了相應的保全措施,但兩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義務。10月28日下午,申請人王某發現被執行人邱振東所有的白色奧迪轎車停放在汾湖菜場附近,立即與承辦法官聯系,承辦此案的法官及書記員接報后及時趕至現場,經核實該車輛確實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當即采取了查封措施,張貼了封條,并向被執行人發出了查封車輛的裁定書,要求其配合法院執行。被執行人拒不交出車輛鑰匙,也不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法院只能依法向其留置送達,并在派出所民警的協助下將車輛轉移至汾湖法庭停放。11月13日,法庭發現停放在指定位置的車輛失蹤,即向派出所報警。民警調出了監控,發現是被執行人用該車輛的備用鑰匙將車開走,當即采用技偵手段將被執行人邱振東抓獲。

  被執行人邱振東將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車輛開走,其行為已涉嫌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公安機關已將其刑事拘留。據了解,被執行人邱振東在法院尚有其他案件正在執行中。吳江法院執行局局長金江華表示,被執行人邱振東的行為,無視法律威嚴,嚴重擾亂了法院的執行工作,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金江華告誡其他的被執行人,應當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主動向法院申報財產,任何規避、逃避、對抗法院執行的行為都是不可取的,必將付出沉重的代價。金江華同時表示,法院將加大案件的執行力度,將采取拍賣扣押車輛等方式盡快將案件執行完畢,保護好申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