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報警本為索賠,卻將自己送入了牢房。11月17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的送達,被告人席郭因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5年2月21日大年初三中午,被告人席郭及其母親、舅舅等人在親戚席明家吃飯。下午四點半,席郭酒后駕車帶著席明及其女兒外出游玩,行駛中與周光駕駛的轎車相撞,兩車受損。雙方下車查看情況。席郭叼著蘋果邊走邊嚷嚷,要求周光賠償500元,承擔責任。周光及同伴聽到席郭口齒不清,聞到他滿身酒氣,建議報警處理。席郭二話不說,拿起手機報了警。十幾分鐘后,交警趕到現場,發現席郭有醉酒駕車嫌疑,對其進行酒精測試。經鑒定,席郭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3.6mg/100ml。公訴機關以席郭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庭審中出現了戲劇性的一幕。席郭冷靜地指出自己沒有酒后駕駛汽車,酒精含量超標是因為發生交通事故后,自己下車報警,等待交警過程中,天氣寒冷,吃了一個咸鴨蛋,噎住了,才喝了點二鍋頭白酒潤喉嚨的,其不構成危險駕駛罪。對此,公訴機關提供了席郭母親、舅舅等人的證言,證明席郭在午飯時喝了酒;證人席明及其女兒、周光及其同伴等證明,席郭在事故發生后只吃了一個蘋果,并未飲酒;公安機關出具了工作情況說明及視頻,證明事故路段及席郭的車內未發現酒瓶,故席郭的辯解無證據予以佐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相關證據系偵查機關依法取得,并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席郭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與他人駕駛的汽車發生碰撞事故的犯罪事實,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事實勝于雄辯

  醉酒駕駛入罪后,“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已成為人們的共識。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追逐競駛、醉酒駕駛、從事相關業務嚴重超載或超速、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均構成犯罪,機動車駕駛人應充分認識上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嚴格遵守法律,切莫心存僥幸,須知違法犯罪必將自食其果。本案中,席郭先是醉酒駕車,舉止沖動憤而報警,后又耍起小聰明,指望以“機智”狡辯逃避責任,最終難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