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必須是用人單位,個人承包經營者沒有領取營業執照,不具備勞動用工資格與條件,其招用勞動者的行為即是違法的。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因違法招用勞動者,湯某須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及高溫補貼共計18990元,發包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熊某是一名熟練的打包工,2014年5月他前往江陰某毛料廠找工作,得知該廠的打包業務已經承包給湯某了,熊某便找到湯某,自薦做打包工。湯某招用了熊某并約定了薪資待遇。三個月后,湯某通知熊某不用來上班了,出具了結欠工資18490元的憑證。熊某向該毛料廠索要工資未果,便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一周后通知他不予受理,熊某遂將湯某和該毛料廠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結欠工資18490元及高溫津貼500元,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2109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8265元。

  庭上,毛料廠認為他公司將打包業務承包給湯某,由湯某自主招用所需人員,他公司不予干涉,因此他公司與熊某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承擔責任。湯某對結欠熊某工資18490元的事實無異議,但對熊某其他的訴訟請求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認為,個人承包經營違法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熊某與發包企業之間也未形成勞動關系,因此對熊某基于勞動關系主張的確認勞動關系、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決。

  承辦法官提醒,近年來,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用工主體責任,將自己經營業務的一部分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個人,殊不知,個人承包經營者違法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