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的是“開袋即食”的紅棗,打開包裝袋,卻是沒有處理干凈的紅棗。消費者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賠償。近日,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起糾紛,判決支持消費者訴求。

  2015年3月,李某在超市購買了包裝標注有“開袋即食”字樣的36袋紅棗,共付款2665元。后李某拆開食用,卻發現紅棗并不干凈,在查看外包裝袋的標簽時,發現產品的執行標準為GB/T5835。李某訴稱, GB/T5835只是干制紅棗的標準,并不是包裝上宣稱的“開袋即食”標準,為此很容易誤導消費者將各種雜質食入體內,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故要求超市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

  審理查明,GB/T5835是我國關于干制紅棗的國家標準,允許紅棗中存在雜質,也允許用麻袋和尼龍袋裝紅棗。而我國關于免洗紅棗的國家標準GB/T26150,要求經清洗、干燥、殺菌、包裝等工藝制成的干棗“無雜質可以食用”,同時還要求接觸紅棗的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衛生要求。

  經審理,法院認為,涉案紅棗所采用的干制紅棗的國家標準允許含有雜質,并不當然具備直接入口的衛生條件,應當認定不符合開袋即食的食品安全要求,故判決超市退還貨款2665元并支付賠償款26650元。

  法官說法:紅棗的銷售對象為不特定公眾,包括各種受教育層次的人群。對開袋即食的理解,應當考慮普通大眾的理解標準,用最簡單最直接的字面含義解釋,應當理解為可以不經清洗、不經加工,打開包裝后直接入口。因此,“開袋即食”的紅棗中不應允許含有沙土等對人體有害的雜質,而干制紅棗在制作過程中并不需要執行免洗紅棗需采取的清洗、殺菌等工藝流程。而超市方也未舉證證明紅棗符合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安全標準,故支持消費者十倍賠償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