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連鎖店需守約 擅自采購原料被起訴
作者:楊洋 呂曼 發布時間:2015-11-13 瀏覽次數:684
曹某加盟一品牌饅頭連鎖店,原本考慮到通過加盟方式經營可以較快地獲得成熟的商業資源,快速地將生意推上正軌,可店鋪經營了才兩年,曹某就被加盟公司告上了法庭。這起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濱湖法院于近日調解結案。
曹某今年將近四十歲了,一直幫人打工做面點。多年省吃儉用,手頭也有些積蓄了,就想自己當老板做點小生意。曹某想從事自己熟悉的行業,也可以發揮自己的一技之長,于是想到了開個饅頭店。經過兩個多月的考察,曹某發現錫城的某連鎖品牌的饅頭店生意不錯,于是便決定加盟。經與加盟總部溝通,2012年8月,曹某與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特許經營權合同》,加盟該饅頭連鎖經營品牌,曹某取得對該品牌注冊商標及企業招牌標識的使用權,同時約定曹某須向該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原料商進購食品原輔料。合同簽訂后,由曹某一次性繳納加盟費、餡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共計3.5萬元。
2014年9月,加盟總部以曹某未按約支付原料費,且擅自向第三方采購原料,構成違約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曹某停止使用其注冊商標,并支付各項違約金、管理費、經濟損失等共計11.5萬余元。曹某知道自己被起訴后,也一肚子委屈:店鋪開業沒幾天時門頭招牌就出現漏水的情況,因為還處在保修期內,就多次向總部反映問題,可是總部一直沒派人來處理,是對方違約在先的。而且在合同結束之前,總部違反合同保護區范圍的約定,在其經營的門店對面新開一家直營店。
2015年10月13日,濱湖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結束后,經法院調解,原、被告雙方一致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曹某停止使用該品牌商標,拆除含該商標的門頭、招牌,原告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向曹某支付1.17萬元了結此案糾紛。
法官提醒:特許經營(加盟連鎖)商業模式中,特許人為保持特許經營品牌的美譽度,對被特許人的經營具有較高控制權。店面裝修、技術設備、收費標準、原料采購等經營事項均需嚴格遵守合同約定。在實際經營中,被特許人如果擅自突破特許人的管理控制,即存在違約風險。所以加盟品牌連鎖店,加盟商一定按照合同約定管理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