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惡制惡來“維權” 要擔責
作者:魯海軍 發布時間:2015-11-13 瀏覽次數:691
因嫌施工噪音大、建筑垃圾堵門干擾自己的正常經營,為維護自身權益,夫妻檔業主拳棍相加于施工負責人。2015年9月28日,洪澤法院對這起因采取違法手段維權,損害他人人身健康權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兩被告共同向原告施工負責人王加高承擔各項損失共計4000元。
2014年12月,原告王加高在兩被告經營的某廠區內施工,但該工程項目不是兩被告的。在施工過程中,原告王加高也經常到兩被告的廠里賒購一些零部件,一來二去也就熟識了。原告欠被告的錢,并不是引起本次糾紛的關鍵。每天轟隆隆的噪音不僅影響了被告的工人生產,建筑垃圾、原材料隨處堆放,讓其無法正常經營,多次協調未果。就此事還驚動了環保部門,雙方遂埋下怨恨。
被告把這一段時間以來生意冷淡歸結于原告的違法施工。“反正是他有錯,我就要去懲罰他。趁著他與客戶談生意,去攪局,讓他也嘗嘗被人損害的滋味。”被告張玉萍并未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他施工違法操作,噪音特別大,建筑垃圾搞得到處都是,經常堵門,我找他理論一點錯都沒有,況且看到他對我老婆動手,如此不講理,我才出手的。”被告胡大寶也是一臉茫然。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張玉萍首先動手拖拽并抓撓原告引發本案糾紛,被告胡大寶主動加入毆打原告,且在雙方被他人勸離后又撿起路邊一根直徑約10mm的鐵棍追著擊打原告,造成原告頭部輕微傷,故兩被告對原告身體損害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王加高在遇到糾紛時沒有克制自己的行為,也有毆打張玉萍的行為,激化了矛盾,有一定過錯,應當減輕兩被告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30%責任。法院遂作出文中開頭的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