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內還敢行騙,騙子你騙了誰?
作者:李魁 發布時間:2015-11-13 瀏覽次數:808
緩刑制度本是給犯罪分子一個悔過改造的機會,可是一些犯罪分子確利用緩刑沒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有利條件,繼續行騙,不僅把別人騙了,也把自己給“騙”進了監獄。近日,沛縣法院對一起詐騙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以詐騙罪被判處刑罰收監執行。
原來是2014年8月20日許,被告人張某伙同程劉某、李某(均已判刑)預謀使用在我國不屬于自由兌換貨幣的秘魯印蒂冒充瑞士法郎進行詐騙,在沛縣某鄉鎮由被告人張某隨機尋找目標,后找到被害人黃某,謊稱自己系外地人,發生交通事故急需用錢,需要去找在某鄉政府工作的同學幫助兌換人民幣為由,讓黃某帶路到該鎮政府門前,后劉某冒充該政府辦公室主任,說自己可以幫助被告人張某兌換外幣,讓黃某帶其到該鎮信用社門口,李某冒充該信用社的工作人員,以兌換外幣可以獲利為由,對被害人黃某實施詐騙,騙取人民幣20000元。
其實早在2013年,張某就以犯詐騙罪被外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還在緩刑考驗期的他竟然繼續行騙,后果可想而知。
沛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認定上述事實后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在緩刑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并罰。遂以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原判刑罰有期徒刑三年,剩余刑期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五千元。這真是坑了別人也坑了自己,切莫存在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