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窮水盡難執行 另辟蹊徑破難題
作者:徐海燕 發布時間:2015-11-12 瀏覽次數:715
勞動者遭遇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卻表示無力賠償,法院執行過程中數次拍賣單位設備也遭遇流拍。山窮水盡之時,南通市港閘法院及時轉變思路,另辟蹊徑,最終順利為勞動者討回公道。11月10日,港閘法院執結這起勞動者工傷待遇糾紛案件,有效保護了女工朱某的合法權益。
2013年9月,就職于港閘區某游樂公司的朱某在上班途中發生工傷事故,經鑒定構成勞動能力十級傷殘。因游樂公司與朱某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替朱某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訴至法院。2015年2月,法院判決游樂公司支付朱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及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等各項費用合計7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游樂公司一直未予履行,朱某無奈申請強制執行。港閘法院執行局受理該案后隨即開展財產調查,發現游樂公司自成立以來,因為市場不景氣等原因導致公司效益一直不佳,所以連銀行賬戶都沒有設立,可供執行的財產只有公司經營的幾臺游樂設備。港閘法院啟動設備拍賣程序后,無奈由于無人競買,導致兩次拍賣均流拍,案件執行一時陷入僵局。
“不能讓勞動者流了血還要再流淚!”執行局局長張善華決心啃下這塊硬骨頭。他與承辦人一道重新梳理案情,決定轉變思路,以游樂公司負責人楊某為突破口。他與承辦人多次聯系楊某,釋明法理,告之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后果,但楊某只是雙手一攤,表示公司入不敷出,沒錢賠償。由于游樂公司沒有銀行賬戶,法院執行中無法掌握其具體財務情況,而楊某又不配合履行,港閘法院決定對楊某予以罰款10萬元的處罰,并隨即凍結了其銀行賬戶中的相應存款。
接到法院罰款決定的楊某這下慌了神,他當即找到承辦法官表示愿意履行義務。雙方經過協商,朱某最終與游樂公司達成和解,并當場拿到了賠償款。根據楊某的表現,港閘法院也對其減少了罰款金額,變更為罰款5千元。至此,一起本已山窮水盡的案件最終柳暗花明,順利執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單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張善華介紹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