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某與某公司法人代表之間有17萬元的經濟糾紛,因索債多次前往該公司發生過爭執。近日,該公司將陸某訴至溧陽法院,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17萬元。

  近日,我院民一庭受理了該起財產損害糾紛案件,審理中,承辦法官發現原告除了一份出警記錄能表明被告因經濟紛爭到原告公司索取過債務外,沒有其他任何證據材料。

  案件審理中,代表原告公司到庭的是一位七十多歲的老太徐某,其自稱是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的母親。因其年事已高,缺乏相關法律常識,承辦人指導其提交了相關應訴材料及委托手續。原告訴稱,雖然女兒確實對被告負債,但陸某在2013年多次到其公司鬧事、擾亂經營秩序,其討債行為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被告賠償3個月工人工資及因滯銷導致堆積的貨物損失費等共計17萬元。被告陸某辯稱,自己并未擾亂原告公司經營秩序,只是因為原告法定代表人欠自己17萬元債務才到原告公司去索債,被告已就自己的債權申請了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已查封了原告法定代表人的房屋,即將進行拍賣,徐某以公司名義起訴只是為了保住自己女兒的房屋。徐某以自己不懂法為由,不斷要求另行舉證,為此,法官多次向徐某進行法律釋明,其主張的各項費用即使有證據對應也只能說明是支出不能證明是損失,也無法證明與被告有因果關系,并向其告知了舉證的注意事項。但徐某一口咬定就是因為被告去公司討債有過激行為,如關電閘、關大門等才導致工人不愿上班,導致產品堆積,甚至導致公司停業等,否認有其他因素導致公司經營不善。

  為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承辦法官至我市某派出所調取原告公司的報警記錄,被告知僅有一條記錄與被告陸某有關,即雙方為債務糾紛起了爭執后,被民警調解;而在陸某去原告公司討債的同一期間,尚有其他債權人因與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經濟糾紛前去討債,其中一人甚至將原告公司內蒸飯鍋砸壞。但徐某認為其他人的討債行為與此案無關,兩年后才來起訴是因為指望陸某自己悔過,未料被告竟申請法院執行其女兒的房屋,一氣之下便訴至法院,堅稱社會上多人認為自己可以起訴,所以有理有據的。

  法庭經過審理認為,原告不能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原告有損害后果、損害后果與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為由當庭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徐某及徐某丈夫等人當庭大吵大鬧,對被告代理人和法官無理謾罵,并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字。法官向其告知上訴事宜后,嚴肅制止了其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法官點評:原告的訴訟請求若想得到支持,必須舉證證明被告陸某有侵權行為、原告公司有實際損失、原告公司的損失與陸某的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一味的無理取鬧只會浪費司法資源、引起另一方當事人的訴累。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所在,不是少數人鉆空子、謀私利的場所,不論是所年老體弱的老年人,還是年富力強的年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推進誠信訴訟建設的同時,法律不會因為你是所謂的“強者”而逼你讓步,也不會因為你是所謂的“弱者”而向你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