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或成為新興行業
作者:楊萌 發布時間:2015-11-09 瀏覽次數:1106
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一年多以來,網絡購物維權出現諸多新特點。在網購中應如何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上當受騙呢?“雙十一”即將來臨,消費者在買買買的同時,如何維護好自己的權益,姑蘇法院整理了今年近10件網購維權案件,幫助消費者維權。
“知假買假”不影響主張賠償權利
“職業打假人”宋先生在一家淘寶網店一次性購入了10雙A品牌運動鞋和7雙B品牌皮鞋合計價款4300元,收貨后他觀察到這些鞋子的做工、包裝極其粗糙并有強烈的異味,便立即前往專柜請工作人員進行鑒定,在工作人員細心的對比后得出所購鞋子均系假冒產品的結論。宋先生熟門熟路地向淘寶網申請披露賣家資料以便索賠并申請退款,隨即訴至法院請求三倍賠償。姑蘇法院經審理后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宋先生12900元。
姑蘇法院民一庭陳瑾法官介紹,修改以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知假買假”不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但新法則修改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果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并知道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才不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購物者應當視為消費者,并可在“明知”的前提下向經營者主張要求其賠償除價款外的額外賠償金。
陳瑾法官談到:“網購維權訴訟,有近一半是職業打假,我們在辦案過程中遇到的這些職業打假人并不避諱自己的身份,而且十分專業,對各門各類的管理性規定比法官還要熟悉,訴訟能力也很強。”雖然新消保法實施后,“知假買假”要求賠償可獲支持,但對于消費者和職業打假者而言,一定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理性維權,杜絕惡意訴訟。她建議,一方面消費者可以從“知假買假”者身上學習如何保存證據維護權益,另一方面,也應規范“知假買假”,使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維護市場秩序有效結合起來。
7日無理由退貨,不再擔心“實物與描述不符”
市民蔡女士給父親網購了一個800多元的足浴盆,網站上介紹很詳細,圖品很精美,蔡女士看中了網站介紹的“環保健康材料制作”,就下了單。然而收到貨以后,蔡女士發現足浴盆的塑料和想象中的大相徑庭。塑料邊緣有不少毛刺,而且很薄很軟,最嚴重的是有一股很濃的刺激性氣味。蔡女士覺得無法接受,認為這很可能是劣質材料,會有害健康,要求退貨。但商家認為這些只是合理的瑕疵,商品本身質量并沒有問題,不同意退貨。
陳瑾法官表示,電商不同于傳統商鋪,容量極其龐大。為了能吸引消費者購買,賣家往往會在產品圖片和介紹上面下功夫。這樣就會導致網頁上看上去美輪美奐的商品拿到手后就不盡如人意,甚至風馬牛不相及。這種“實物與描述不符”的現象是在該法院與姑蘇消保委聯合建立的消費維權糾紛訴調對接工作室接到的網購投訴咨詢中,占半數以上。很多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后才發現存在的問題,在以往必然會和蔡女士一樣陷入無休止的扯皮中。但如今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新規定,網購收貨7日內,消費者有權退貨并無需說明理由。這樣一來一旦發現收到的實物和網頁描述相差太大,消費者就可以直接要求退貨,大大節省了維權的精力和成本。
退一賠三最低500,一定程度彌補維權成本
鄭先生在蘇州一商家開設的網店里淘了幾件T恤和外套,網站上介紹T恤都是桑蠶絲,而風衣外套則是羊毛大衣,幾件衣服總價3000多元。收到衣服后,鄭先生發現這些衣服的質地有點問題,似乎和網站介紹以及衣服吊牌上標注的成分都不對。經過檢驗,果然所謂的桑蠶絲T恤都只是普通的人工材料,風衣里也沒什么羊毛的成分。3000多元買了一堆“假”衣服,感覺自己上當受騙的鄭先生直接將商家起訴到了姑蘇法院。經法院審理后,雙方達成了一致,由商家賠償鄭先生8900余元。
陳瑾法官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原來退一賠一的基礎上大幅提高了處罰力度,非但將賠償額提高到了三倍,最低標準也明確為500元。也就意味著即使是幾塊錢幾十塊錢的小商品,只要商家有欺詐行為,至少應當賠償500元。這一規定一定程度上能彌補消費者維權的成本,在以往有不少前來法院咨詢立案的小額維權消費者,都因為訴訟需要大量精力以及費用,即使自己勝訴,可能獲得的賠償遠不及自己付出而最終選擇放棄。現在有500元的下限,也是鼓勵消費者更加主動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其他保護網購消費者權益的條款
除了上述兩條新規定,新《消法》里還有不少修改內容涉及電商這一新興商務模式,姑蘇法院特別進行了梳理,指導消費者更好地維權。
1、電商平臺先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通過網絡平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典型如淘寶等C2C電商,若消費者權益受侵害,而網絡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的,消費者可向網絡平臺要求賠償。如網絡交易平臺做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例如網站承諾假一賠十而賣家承諾假一賠一,那么一旦發現售假消費者可要求網站賠償按承諾賠償。
2、明確保護個人信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二十九條和五十條等多次明確了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經營者應在消費者同意下合法正當收集,并采取必要措施對收集的信息予以保護,更不得泄露、甚至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如果經營者侵害這項權利,應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這一點對于掌握大量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快遞公司同樣適用,但還是要提醒廣大網購愛好者在處理快遞包裹時留意個人信息避免被有心人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