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某、張某因受騙加入了傳銷組織,但他們并沒有想方設法脫離該組織,而是甘愿接受傳銷組織“主任”李某(已判刑)等人安排,采用恐嚇、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強迫被騙的三名被害人從事傳銷活動。11月4日,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非法拘禁案件,一審分別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張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

  出生于1992年的段某今年只有23歲,系湖北省黃岡市人,一年前待業在家她被老同事以介紹工作為由騙到南通,繳納2800元后加入了一個名為“人際網絡營銷”的傳銷組織。張某的情況與段某類似,二人加入傳銷組織后,長期與其他傳銷人員在位于港閘區某小區的傳銷窩點聽課、吃住。2015年1月23日下午,被害人蔣某被通過網絡認識的“女朋友”邀至南通,由段某出面帶至傳銷窩點。“主任”李某隨即讓張某等人圍住蔣某,收走手機、手表等隨身物品,要求其考察“人際網絡營銷”這個行業,在蔣某意識到可能為傳銷時,采取謾罵、恐嚇、毆打等手段強制其學習、接受傳銷行為。為防止蔣某逃走,蔣某吃飯、上廁所、睡覺時刻有人看管,窗戶用窗簾、報紙遮擋,大門反鎖。2015年1月至2月間,李某等人采取類似方法,將騙來的被害人謝某、董某分別非法拘禁11日和4日。段某、張某在此期間或擔任“師傅”角色看管、教育被害人,或采取恐嚇、毆打等手段阻止被害人離開,直至2月15日三名被害人被民警解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