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日,丁某通過丹陽某房產中介介紹買了一套二手房,入住以后發現買房合同中原本約定的煤氣管道、數字電視等設施根本不能正常使用。故拒絕支付剩余的4000元居間費。明明吃了虧卻反而遭中介起訴索要居間費,令丁某難以理解。今日,丹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原告丹陽某房產服務部訴稱,2015年3月1日被告經其介紹購買了座落于丹陽市千家樂南苑2幢2單元201室的房屋,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按合同約定,被告應按房價的1.2%標準向其給付居間費,但經其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給付。現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居間費4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被告確實在原告提供中介服務的基礎上與案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原告未盡到提供中介服務的義務,合同中明確約定轉讓設施包括煤氣管道、數字電視等,但煤氣管道實際沒有開戶,數字電視處于欠費停機狀態。原告提供的居間服務存在巨大瑕疵,不應支付居間費。

  法院審理認為,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約定支付報酬。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規定居間人的居間義務是在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傳達意思,牽線搭橋,促成合同成立,至于促成的合同義務由該合同當事人各自履行,居間人沒有協助或督促的義務。本案中,原告已經促成被告與案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居間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居間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辯稱的合同中約定轉讓設施中煤氣管道未開戶,數字電視欠費即使是事實,也不能成為被告不支付居間費的理由。故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居間費4000元。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為上訴,本案已經生效。

  法官提醒:近年來,中介服務機構遍地開花,很多人通過中介服務機構進行買房、賣房。很多中介服務機構對房產信息不甚了解,甚至有虛假宣傳。但是由于當事人和居間方簽訂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一旦出現糾紛,買房者難以有效維權。因此,法官提醒在簽訂合同時,對居間方的服務內容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明確的規定,防止維權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