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間本應按照方便有利于生產生活的原則,處理好鄰里關系。可在現實中,竟因為一棵“紅杏”出墻來打亂了兩家人的平靜生活。2015年10月12日,洪澤法院依法審結了該起因果樹侵權案。

  原告李天和被告余得水均為岔河鎮(zhèn)某村村民,系一墻之隔的鄰居。李天和余得水小時一起長大,關系要好。按照農村習俗選宅基地時,兩人特意選在了一起,兩棟房子東西并排中間共用一堵墻。建房初期這堵墻是不存在的,隨著家里男人出外打工,為了安全,雙方就共同出資建了這堵墻,但這堵墻并未影響到雙方關系。

  2010年春天,余得水就在自家院墻內栽了三棵杏樹,其中一棵就靠近這個院墻。當時這棵樹并未散枝發(fā)葉,并未引起李天的注意。到了2015年3月,李天因為得了一場大病,無法出外打工,在家養(yǎng)病。村里人議論余得水家杏樹伸出到李天家,“紅杏”出墻不是好兆頭的話,傳到了李天的耳朵里。看看自己這一身病,再看看那棵伸到院子里來的杏樹枝椏,怒火不由心中升起。

  “這棵杏樹我已經賣了,過兩天就準備交貨了。”余得水漫不經心地說。“你這棵樹給我?guī)砹藶牟。u的錢應該有我一份。”李天不客氣地說。雙方為此鬧出了大矛盾并越來越尖銳。

  承辦法官在邀請原、被告雙方到場的情況下,現場勘察杏樹的大小、枝椏走向及伸向李天院中情況,并予以記錄,雙方當事人在改記錄上簽字。法官認為,杏樹距離墻體僅有1米之隔,并且有一半枝椏伸向了李天家,構成侵權。這棵樹確實構成對原告的侵權,考慮到這棵樹即將賣出,沒有排除妨礙的必要;根據植物生長規(guī)律來看,樹的生長得益于墻內外土地提供的養(yǎng)分,因而被告應當在出賣價款中給予原告一定的份額。同時向原告說明,人的生病與杏樹是否出墻并無關系,通過六尺巷故事的一番教育,余得水當即表示愿意拿出賣樹款40%給原告,而原告則死活不接受。法官見時機成熟,主持雙方達成了協議,被告給予原告20%賣樹款作為補償。雙方又重歸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