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盜竊所得財物而予以收購,低價買進再以高價賣出,從中牟利。2015年9月17日,洪澤法院對這起為盜竊團伙提供掩飾、隱瞞一案依法審結。

  “范坤是我的大舅哥,他知道我開了一個家禽養殖場,他就對我說,要把在臨縣收購來的雞鴨低價賣給我,照顧我的生意。”被告人李山在法庭上陳述犯罪過程時說。以被告人范坤為首的5人盜竊團伙從2015年2月11日至3月26日間采用流竄作案的方式,專以農戶家里飼養的雞鴨為盜竊對象,共計九次,先后在洪澤縣朱壩鎮、黃集鎮、高良澗鎮等地村子里實施盜竊作案。

  就在第一次 “收購”的前兩天,由于養殖場里的電線老化引起火災,損失了不少雞,李山正愁著該怎樣向某肉聯廠交貨,范坤就送來了雞48只,鴨2只,這讓他喜出望外。粗略一算,這些雞鴨在2500元以上,而李山卻以800元就拿到手了。這么大的便宜,并沒有沖昏他的頭腦,他意識到這些雞鴨來路不明,但出于對利益的考慮和對大舅哥的保護,他也就沒有多想。在范坤團伙實施作案的兩個月間,雙方之間的生意做得有聲有色。“我之所以低價賣給他,一個是照顧他的生意,最重要的是以他的養殖場便于掩飾我們的犯罪行為。”范坤在法庭上坦白自己的犯罪行為時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范坤等四人盜竊他人雞鴨,案值31000元,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分別給予相應的量刑。被告人李山明知是盜竊所得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連線法官:從本案的主觀要件看,李山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依然購買被盜雞鴨,有犯罪的故意。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予以分析,作為養殖專業戶對雞鴨的市價行情十分了解,以低于市價近三分之一收購雞鴨,應該很容易分辨出此是盜贓物,而被告人李山卻依然購買,幫助銷贓,因此構成犯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如果在日常生活中發現有超低價出賣物品的,大家一定要警惕, 最好還是到正規場合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