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債務人 債權轉讓效力對債務人不生效
作者:魯海軍 發布時間:2015-10-29 瀏覽次數:992
為了償還他人欠款,將未到期的債權轉讓給他的債權人,因未將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至債務人的債務人,引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紛爭。近日,洪澤法院依法審結了因未及時送達債權轉讓通知書,債權轉讓效力不及債務人一案。
2013年10月2日,王貴找到還在國慶休假的楊俊家里,請求貸款給他,并允諾月息三分,借期六個月。以放高利貸為業的楊俊,并不為這點利息所動,考慮到王貴與他多少沾親帶故,把錢放給他也不至于收不回頭。就在當天王貴向楊俊出具了一份10萬元的借條;楊俊從自己老婆賬戶里提取82000元轉賬給王貴,按照規矩提前預留了18000元的利息。
2014年4月1日,到了還債日。王貴一下子無法也籌出10萬元,就與楊俊商量,用自己對第三人某公司未到期債權10萬元來抵債。開始,楊俊有些不高興,擔心風險。聰明的王貴早已將此事告知他表姐--楊俊的老婆,并征得她的同意。怕老婆的楊俊在接到老婆的電話后,不得已接收了王貴寫給他的債權轉讓通知書。不懂法律的他,以為拿著這張等同于借條的通知書,就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可這等待的三個月利息可是一分沒少。三個月后,楊俊拿著債權轉讓通知書去收錢,對方根本不認帳,并以他的債權人未將此事通知他為由拒絕支付任何款項。楊俊才感到事情的嚴重性。
法院審理認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王貴作為某公司的債權人,將對其10萬元債權轉讓給楊俊,雖王貴出具了債權轉讓通知書,但并未將該通知送達到債務人,因而,債權轉讓的效力僅存在于在原告楊俊和被告王貴之間,效力無法企及第三人。審理中,原告楊俊放棄了這三個月的利息。據此,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王貴向原告承擔82000元借款責任,駁回原告對第三人某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