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小孩上學方便,夫婦倆一咬牙,將多年的積蓄拿了出來,在學校旁邊正在建設的樓盤里買了一套學區房。誰料想,孩子到了入學年齡,而約定交付房屋的時間已經過了一年半仍未收到房子。經過多方交涉,未有結果。朱某夫婦將某房地產告到了法院,請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而被告竟以違約金過高為由拒絕支付。2015年10月8日,洪澤法院依法審結了該案。

  2013年2月20日,原告朱某夫婦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合同中明確了交房日期為2013年10月30日。在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中還約定了逾期交房的懲罰責任,即被告遲延交付60日及其以上的,則從逾期交付的第二日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看著這份合同,再看看將要建成的高樓,朱某夫婦也就沒有多想,在簽訂合同的當天就交付了全部購房款57萬元。

  “我公司已在2014年7月11日向原告書面通知了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根據法律規定,應以同地區同類房屋出租價格30%計算違約金。”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在答辯狀中說道。“合同是你們提供的,違約金是你們定的,怎么能出爾反爾不認賬了。”針對被告的這一辯解,朱某在庭上質問道。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朱某夫婦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應承擔違約責任。原、被告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中關于違約金數額的約定,系由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提出,原告亦在合同上簽字,且該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符合法律規定,原告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法院判令被告某房地產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18日間逾期交房違約金1427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