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休閑娛樂池塘邊釣魚,豈料魚竿不慎觸碰高壓線丟了性命。死者家屬將供電公司告上法庭,最近丹陽市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經過審理判決供電公司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100247.5元。

  原告訴稱,2015年7月15日下午,馬某與兩位同伴一起去丹陽市呂城鎮居莊村旁邊的魚塘釣魚,在釣魚的過程中,馬某不慎將魚竿觸碰到魚塘上方的高壓線,導致馬某觸電身亡。原告認為馬某觸電的地點位于電力保護區內,被告供電公司作為該高壓線的管理者,未在電力保護區內設立警示標志,沒有明確保護區的范圍,被告對馬某觸電身亡負有過錯,故對馬某的身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00990元。

  被告供電公司辯稱,本案被告具備法定的免責條件,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垂釣處的高壓電線高度為6.17米,遠高于國家電力行業關于10千伏架空配電線路技術規程中關于在交通困難地區高度不小于4.5米的規定,而且被告在事發地點已經設置了“高壓危險禁止垂釣”的標志。死者陳志明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現場有高壓警示標志,明知該線路是高壓線路,從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為。因此,被告具備法定免責條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為此,請求駁回對被告電力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從事高空、高壓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引起受害人馬某觸電最主要的原因是其未仔細察看池塘周邊的環境而在高壓線下進行垂釣,其對自身安全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因此,其自身的重大過失是釀成本次的事故最主要的原因;被告供電公司設置的高壓線雖然距地面的高度符合技術規范,且已經預見可能存在危險而在魚塘邊設置了警示牌,但是,被告利用高壓輸電線路從事經營活動,增加了周邊環境的危險性,未能切實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被告依法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綜上,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根據事故的原因力、過錯程度等綜合考量,本院酌情認定被告供電公司應賠償原告方損失的25%,即100247.5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