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客“黑三輪”事故頻發 肇事車主自掏腰包承擔9萬
作者:吳歡 姜壯志 發布時間:2015-10-28 瀏覽次數:695
一直以來非法營運三輪車隱患多多,近日常熟法院判決一起因搭乘“黑三輪”引發的交通事故案,乘客張某因肇事三輪車主和轎車司機過錯而受傷,起訴至法院后最終被判獲賠近14萬元。
2014年9月8日,張某與其他四位朋友搭乘林某駕駛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由南往北通過錫太公路某路口時與由東往西行駛的小型轎車相撞,事故致張某在內的四位乘坐者以及林某本人均有不同程度受傷,其中張某傷勢最為嚴重。事故發生后,經公安部門認定,三輪車車主林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小轎車駕駛者葉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2014年11月19日,出院后的張某將三輪車主林某、轎車駕駛員葉某及車主葉某某(葉某之父)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庭審中,葉某認為原告損失中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部分應由其和父親共同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仍有超出的部分應由其和父親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同意對被告林某應承擔的70%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林某則認為其僅系出于好意搭乘,根據法律規定應適當減免其對原告損失的賠償責任。
常熟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林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葉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林某對其提出的其系好意搭乘原告等人應減免賠償責任的抗辯主張,未能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實,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故法院不予采信。該起事故致原告張某受傷,原告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按分項限額標準和賠償項目予以賠償。對于原告損失中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告葉某按照事故責任承擔3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林某按照事故責任承擔7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葉某承擔的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仍有超出的部分由被告葉某和葉某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因本起交通事故共造成包括原告張某在內的五人受傷,案外人中有兩人已明確向法庭表示無需在交強險范圍內為其二人預留相應賠償份額,根據傷情情況法院為其余二人分別預留4500元及500元,其余5000元賠償本案原告張某。原告主張醫療費137972.48元并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予以認定。扣除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5000元后,尚余132972.48元。該部分損失應由被告葉某賠償其中的30%計39891.74元,應由被告林某賠償其中的70%計93080.74元,由被告葉某賠償的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因被告葉某和林某的侵權行為直接結合導致原告受傷,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某4.5萬元,被告林某賠償原告張某人民幣93080.74元,被告葉某對被告林某的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法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盡管本案責任可以確定,但原告因二被告的過錯受傷,其二人的行為共同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無法區分各自的原因力,判決其二人承擔連帶責任。由此提醒市民朋友們,“黑三輪”事故頻發,千萬不要貪圖一時便宜選擇乘坐,一旦發生事故,得不償失,應選擇正規交通工具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