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丘法院:逾五成收案數系由社會誠信缺失引發
作者:何夢丹 發布時間:2015-10-27 瀏覽次數:834
都說“誠信缺失最可怕”。確實,當今社會誠信缺失問題已非常突出,從法院涌入的大量訴訟案件中就可以反映出來,各種假冒偽劣、坑蒙拐騙、弄虛作假、爾虞我詐的現象……在法院的審判執行現場都一一展露無遺。
10月13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專門就“社會誠信”和“法院審判工作”做了詳細的解說。作為法院,要依法保護、鼓勵誠實守信的當事人,同時也要依法制裁、譴責不講誠信的失信之人。
虎丘法院統計數據顯示,因當事人惡意違約、拖欠工資等誠信缺失引發的糾紛超過同期收案數的50%,社會缺乏誠信已成為法院案件大量增加的一個重要原因。虎丘法院法官收集了幾類由誠信缺失引發的鮮活案例,希望可以借此向社會廣泛、深入地宣傳,使公眾認識到:無誠信者不受法律保護,無誠信者必須付出代價。
刑事案例:“油鹽醬醋”也能造假?這種昧良心的事干不得
思考:食品安全關乎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安全問題不容忽視。制假售假是誠信缺失的表現,對這種視別人生命健康于不顧的犯罪行為,法院定當嚴厲打擊,以儆效尤。
2011年8月的一天,蘇州南環路附近某小區的居民們紛紛聚集在兩幢樓的汽車庫前,圍觀并熱議著小區里的新鮮事--汽車庫悄然被出租用來分裝味精等調味品,質監局的工作人員正在查封、扣押灌裝好的“菊花牌”、“梅花牌”味精。
后來,居民們才打聽到做調味品生意的丁某本來擁有某味精品牌的使用權,負責分裝和銷售該品牌味精。但是,該品牌味精的市場銷售并不理想,售價也比較便宜,丁某并不能從中賺到多少錢。看著一些品牌調味品市場占有率高,利潤豐厚,他動起了“歪腦筋”。
2011年開始,丁某先后三次從山東購買低價成品味精共計15噸,其中小部分用于生產自有品牌味精,大部分都灌裝成高價的假冒“梅花牌”和“菊花牌”注冊商標味精。為了進一步壓低成本,他還在味精中選擇性混入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的糖和鹽。完成灌裝后,湯某即以調味品生意老板的身份,將這些“名牌”味精以比市場價略低的價格出售給一些調味品門市部、醬菜鹵菜店等。因為這種經營模式成本小,來錢快,丁某很快對其他品種的調味品如法炮制,分別用低價成品醬油、胡椒粉、白醋、陳醋等灌裝成相應知名品牌的調味品,從中賺取豐厚利益。讓人意外的是,丁某之前因制造假冒食鹽已被拘役過五個月。
經過審理,虎丘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法官提醒:“油鹽醬醋”是我們每個老百姓一日三餐或多或少都會用到的調味品,關乎著我們的身體健康。作為經營者,一定要誠信經營,不能知假造假、知假售假,不然定將受到法律嚴懲。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這種日常生活必需品,一定要注意選擇正規的店鋪和渠道購買。
民事案例:逃避債務出損招,1000元“轉讓”一套房屋
思考: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新民事訴訟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民事案件當事人違背誠信的不乏其人,部分當事人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拖欠工資、貨款等惡意違約,進行虛假訴訟等誠信缺失行為屢見不鮮。誠信缺失、官司必輸。
2012年4月6日,李先生向霍小姐借款250萬元,由周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某擔保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雙方約定最遲于2012年5月15日前歸還借款。可到了約定還款日期,霍小姐并沒能收回欠款。當年5月30日,霍小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先生和周某、某擔保公司歸還借款并承擔其他費用,法院依原告申請,追加李先生妻子吳女士及周某的妻子秦女士為共同被告。當年11月12日,法院判決返還借款及相關利息,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誰知,被告們對判決置若罔聞。霍小姐無奈二次來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執行過程中,霍小姐發現,李先生及其妻子以1000元的不合理低價,轉讓了他們唯一一套82平方米的房屋,導致霍小姐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為此,霍小姐認為李先生有惡意逃債嫌疑,于是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李先生及其妻子的轉讓合同。
2010年購買價就高達52萬元的房子,為何現在超低價轉讓?法院經過調查發現,原來那套房子購買時,是由李先生、其妻子吳女士,以及岳父母共同所有。2012年6月,李先生和吳女士作為賣方,與買受方即吳女士的父母簽訂一份 《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將夫妻享有的50%房屋產權以1000元的價格轉讓給吳女士父母,并于6月27日辦完產權過戶手續。
法院審理認為,李先生夫妻與吳女士父母所簽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確實是1000元,轉讓價格遠低于市場價,因而明顯不合理。并且李先生夫婦除了上述房屋份額外,已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其他被執行人也沒有清償債務的情形下,這一轉讓行為顯然損害了債權人霍小姐的合法權益。據此,法院判決撤銷四被告間的房產轉讓行為及轉讓合同。
法官提醒:市民出借錢款應有防風險意識。相關法律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該行為。通常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的70%,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同時法官也提醒市民,在訂立借款等資金往來的合同的時候,可以多列出一些抵押擔保條款,一旦債權實現出現困難,需要借助訴訟時,也可以先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凍結債務人的相關財產,以保證日后判決書能得到有效執行。
執行案例:“董事長”拒不履行判決成老賴,法院主動出擊使其乖乖就范
思考:老賴是誠信缺失的典型代表,對于這種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法院將采取強制措施依法對其拘留或曝光,希望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讓老賴無所遁形,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同時也希望借助揭露失信敗德的典型案例,建立健全失信檔案。
“如果他們不先把設計費給我,我有錢也不會還的……”日前,一名王姓“董事長”老賴當著執行法官的面“語出驚人”,虎丘法院遂以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為由,決定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懾于法律的威嚴,王某不得不乖乖就范,立馬將15萬元賠償款雙手奉上。
王某是上海一家設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12月,王某的設計公司為蘇州某機械公司開發網站并進行維護,雙方書面約定如發生與網站有關的知識產權侵權事件則由王某公司承擔民事賠償。2012年,因該網站軟件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機械公司賠付第三方相關損失,之后機械公司要求設計公司承擔賠償費用。后法院經審理判決王某的設計公司賠償機械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判決生效后,這名“董事長”不但不主動繳納賠償金,還態度強硬拒絕履行。
隨著該案進入執行階段,王某仍以種種理由“賴賬”,為此,執行法官依法將其傳喚至法院,曉之以理,要求其履行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可王某態度蠻橫,拒絕履行,還搬出了一大堆理由,說機械公司找他做網站還沒付設計費用,說到激動處,還暴跳如雷:“如果他們不先把設計費給我,我就算有錢也不會履行判決義務的……”儼然一副視法律為兒戲的態度,執行法官在對其多次批評無效的情況下,經領導批準決定依法對其處以15天的司法拘留措施。看到法官真的亮出了劍,慌了神的王某立即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遂苦苦求情,并馬上打電話讓其家屬將15萬元案件標的款打到法院賬號。鑒于王某最終依法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法院對王某罰款一萬元以示警告。
法官提醒:一個人做事情都要講究誠信,自覺維護,千萬不可以惡小而為之,貪圖蠅頭小利,如果聰明反被聰明誤,最終搬起石頭砸的是自己的腳。對于這種誠信缺失的老賴,法院也會布下“天羅地網”,讓他們乖乖履行法定義務,無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