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濟也應依法 超出范圍需擔責
作者:李丹丹 發布時間:2015-10-23 瀏覽次數:773
發生糾紛不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而是私自扣押對方的貨車和貨物,擅自擴大雙方的經濟損失,自認為有道理的做法結果變成了不符法律規范的行徑。
2015年7月19日,強達公司的司機駕駛半掛運輸車(載貨15卷鋼板)行駛至綠能公司門口的闊地掉頭時,不慎將綠能公司的標識墻撞壞。事發后強達公司一邊及時與綠能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一邊將事故告知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并申請對標示牌進行價格認證,但價格認證中心并未受理。綠能公司遂提出要求強達公司賠償50萬元導致雙方協商未果,綠能公司調集數輛汽車將強達公司的貨車團團圍住予以扣押。7月24日,綠能公司擅自卸下掛車上已經賣給第三人的9卷鋼板并存放在廠內,強達公司報警。因交警和派出所都已前期處理協調均未有結果,強達公司起訴至武進法院。
案件受理之后,承辦人接待綠能公司負責人后才了解事情的真正原因:之前綠能公司在外地也因撞壞他人物品被扣押車輛,因此公司負責人認為這種效仿并無不妥,何況是自己公司廠牌已被撞壞,扣押肇事者的物品理所當然。承辦人向其詳細講解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仔細分析案件中所涉幾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告知其想當然的行動帶來的法律后果。經過法官的釋法工作,綠能公司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及時改正,強達公司也向法庭繳納了5萬元交通事故財物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保全金,該案得以順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