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種酒后簽字 擔保仍有效
作者:魯海軍 發(fā)布時間:2015-10-23 瀏覽次數(shù):814
在酒桌上滿口應(yīng)承替朋友做擔保借款10萬,酒后簽字,回至家中,妻子不允,后反悔,遂引發(fā)紛爭。近日,洪澤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這一起保證合同糾紛案件。
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楊某俊應(yīng)朋友之約幫其在借款上提供保證,允諾事成之后給予其借款額年息15%的利息。楊某俊欣然同意。在晚飯前楊某俊和朋友以及出借人談好了一切,并就借款、擔保事宜擬定了協(xié)議。三人為慶祝這份生意,多喝了幾杯,但簽字這等大事還沒有完成,他們也就適可而止。楊某俊與朋友分別在保證人和借款人處簽了字。大家高興而散,各自回家。楊某俊把今天喝酒好替朋友作保證的事情和老婆一說,遭到極力反對。并聲明如果替他作保證,就要和他離婚。
楊某俊沒得辦法準備向朋友和出借人講明不愿為這筆借款作擔保,誰知朋友的電話無法接通,出借人直接表明,要不是有人做擔保,我說什么也不肯把錢借出去的,現(xiàn)在錢已經(jīng)被他領(lǐng)走了。你如果反悔就把錢還了我,這事也算過去了。
楊某俊悔恨自己,不該為了一時貪念,讓自己卷進去。他以酒后自己喪失自控能力所簽的字并非其真實意思表達,該保證協(xié)議不成立也當然無效的訴請,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點評:
民間借貸多發(fā)生于親朋好友等熟人間,為了哥們義氣,一時興起在保證書上簽字,事后反悔的,如無合同法第58條、民法通則55條之相關(guān)規(guī)定,保證是有效的,單方不得擅自撕毀。本案原告楊某俊為借款人向被告出借人的借款提供擔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理應(yīng)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