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動車也會犯肇事罪 您可得悠著點兒
作者:孫文 曹瀏 發布時間:2015-10-22 瀏覽次數:994
說到交通肇事,大家首先想到的肯定是汽車撞人后逃逸,可是,你知不知道,騎電動車也會犯肇事罪。這不,最近50多歲的劉銀鵬就攤上大事兒了。
2014年12月27日中午1時25分許,劉銀鵬騎著電動自行車在本市京口區江濱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至焦山公園風景區公交站臺時,一個不慎與將在非機動車道的行人黃竹音發生碰撞,致黃竹音受傷,電動自行車損壞。劉銀鵬嚇壞了,怕承擔責任的他看見周圍人少,一時心魔作祟,倉皇之中駕車逃離現場。事后,周圍行人叫來了120并報了警。經鑒定,黃竹音的損傷屬于重傷二級。經鎮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京口大隊認定,劉銀鵬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5年1月6日,劉銀鵬被公安機關抓獲。后事故雙方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劉銀鵬賠償被害人黃竹音人民幣59000元。
案件訴訟至京口法院,面對現場證人證言等證據,被告人劉銀鵬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銀鵬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致一人重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劉銀鵬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銀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劉銀鵬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本案的承辦法官孫文介紹說,在該案中,劉銀鵬是在公路上騎電動車行駛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并沒有把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排除在本罪的主體即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之外,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造成的危害并無實質性的區別,都會對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都侵害了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車輛既包括機動車輛也包括非機動車輛,在特定情況下,駕駛非機動車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非機動車輛的大量使用使得非機動車交通事故顯著增加,若非機動車輛肇事不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會出現處罰上的輕重不一的現象。在駕駛非機動車的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把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作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符合該法條的立法原意。認定電動車駕駛人員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本案中,劉銀鵬先是逆向行駛,將人撞成重傷后逃逸,完全符合本條規定情形。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15年前,全中國的電動自行車還不到5萬輛,如今,這個數字早已突破了1.5億大關,電動車儼然成為了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近年來,因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而發生的交通事故事件也在逐年上升。交通事故對社會來講,是一種經濟的損失;對于政府機關來講,是一種不和諧因素;對人民群眾來講,是財產方面的損失和精神方面的傷害。在此,承辦法官提醒各位,不管駕駛哪種車輛,都應當遵循交通法規,謹慎駕駛。如遇交通事故后千萬不可存在僥幸心理逃離現場,積極應對才能最大化地保障雙方的利益。(以上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