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一萬元是我們雙方的約定,白紙黑字,法院為什么不支持!”面對法官的調解,原告王某顯得很氣憤。

  王某與孫某原系同事關系,2012年孫某向王某借款2萬元,口頭約定1個月之內還清,因為雙方當時關系較好,所以并沒有寫借條。可是直至2015年孫某仍未還款,王某只得從揚州追到如東,要求孫某寫下借條,約定2個月之內還清,如果違約,愿意支付違約金1萬元,并承擔王某的異地追債費用。可是直至2015年9月孫某仍未還款,王某無奈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孫某償還借款人民幣2萬元,支付違約金1萬元,并承擔異地追債費用3000元。

  應訴時孫某同意還款,但是認為違約金約定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整。考慮到雙方原來關系較好,且目前爭議不大,承辦法官決定先行調解,告知王某違約金的約定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并向其出示了相關法律法規,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法官提醒: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會議通過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問題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