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的張桂芳為撿公交車上的塑料瓶從后門上車,后車輛啟動致張桂芳摔倒受傷。為索要賠償,張桂芳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公交公司對張桂芳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撿拾廢品不慎受傷 八級傷殘后果嚴重

  2014年9月30日下午17時許,鎮江市某線路公交車駛入終點站,乘客陸續下車。待乘客下車完畢,該車關閉車后門繼續向站內行駛,17時47分,車輛停靠并開啟前、后門,陸續有乘客從前門上車。17時47分40秒許,張桂芳左手持紅色塑料袋,朝車廂后門走來,中間其特意至車廂后門外觀察車廂后門擺放的垃圾簍的狀況后,上車用右手撿拾了3個塑料瓶,在撿拾塑料瓶過程中,車輛后門在未關閉狀態下即啟動,張桂芳退后離車時摔倒在地受傷。

  張桂芳受傷后當日被送至江蘇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經司法鑒定其腦外傷所致輕度器質性精神障礙,已構成人體損傷八級傷殘。張桂芳一直在鎮江市和平街道桃園社區居住生活,依靠撿拾廢品為生。

  訟爭法律關系產生爭議 運輸合同還是道交人損?

  為索要賠償,張桂芳將公交公司訴至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她認為,其系公交車上的乘客,在車輛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應當按照運輸合同主張權利,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1萬余元。

  公交公司認為,該公交車投保了交強險,本起案件應該是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承保的保險公司應當作為必要共同被告,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本案的被告。

  經過調取公交車上的監控,通過張桂芳手持塑料袋,徑直走向車廂后門,在后門觀察垃圾簍狀況,以及上車撿拾廢品的行為來看,張桂芳上車的目的系撿拾廢品,其真實意圖并非乘坐公交車至目的地,因此張桂芳并沒有乘坐車輛的意思表示行為,雙方之間并未成立道路運輸合同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公交公司駕駛人員在未確定車門關閉的前提下即駕駛車輛運行,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張桂芳在車輛后門處撿拾廢物,下車未注意自身安全,亦存在過錯,最終確定公交公司對張桂芳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為11萬余元。

  【法官釋法】

  承辦法官何莉婷告訴記者,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車上人員是指保險機動車車體內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事故發生時,張桂芳在車后紙簍撿拾塑料瓶,車輛即啟動,張桂芳在退后離車時摔倒受傷,屬于正在上下車的人員,符合車上人員概念,不屬于交強險的理賠對象,不應由交強險予以賠償。

  車上人員與車外人員的區別是比較固定的,因車輛啟動拋摔出車外的車上人員或者下車過程中因為車輛行駛等原因導致受傷的,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因此,本案并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無需追加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為本案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