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真空期”內不免責
作者:季金龍 發(fā)布時間:2015-10-16 瀏覽次數(shù):843
新車上了保險,當天卻出了車禍,保險公司拿著“次日零時生效”的合同便無賠償責任?近日,建湖法院依法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判決保險合同“即時生效”,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2015年3月3日,建湖人張某為自己新購置的家用轎車電話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車損險等險種,保險公司業(yè)務人員在電話中向張某介紹了保險金額、保險期限、免責條款等相關內容。當日下午,張某在保險公司交納了一年保費并領取了保險單,保險單載明保險期限為2015年3月4日零時至2016年3月3日24時。
終于可以開著自己的車回老家過年了,張某的心里美美的。不料“天有不測風云”,就在張某交完保險回家的途中,為避讓行人,張某不慎將反向行使騎摩托車李某撞傷。張某在賠償了李某的損失后,向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要求,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回絕。保險公司表示,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期限為2015年3月4日零時至2016年3月3日24時,而張某發(fā)生事故的時間是3月3日下午,故事故發(fā)生時,雙方交強險保險合同并未生效,保險公司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并強調,在保險實踐中,保險合同普遍推行零時起保制。
建湖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合同“次日零時生效”的條款,為格式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況且中國保監(jiān)會于2009年發(fā)布了《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其中便提出為使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要求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采取適當方式明確保險期間起止時點,以維護被保險人利益。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交強險,不同于普通商業(yè)險,是強制保險,不允許存在“真空期”,所以保險合同應當“即時生效”。因交強險,它具有明顯的社會公益性和法定性,只有即時生效,才能真正實現(xiàn)交強險及時、有效保障受害人利益及維護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