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通知交房,卻遭購房人拒收。經多次維修,購房人勉強同意接收房屋,但要求開發商承擔遲延交房的責任。日前,南長法院依法審結該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判決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

  2012年,許某夫婦向某開發商購買總價款125萬余元的房屋,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某日期前,將驗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并約定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而后,許某夫婦付清全款,開發商也通知交房,然而待許某夫婦驗收后,發現房屋存在嚴重的漏水現象,遂拒收。此后,開發商對該房屋進行多次自查維修,但漏水問題依然沒能得到滿意解決,最終許某夫婦勉強同意收房,此時已超過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二年半。

  庭審中,開發商辯稱,逾期交房是因許某夫婦拒收房屋,雖然房屋確有漏水問題,但這只是質量方面的小瑕疵,不能成為拒收房屋的有效理由。經審理,法院認為,許某夫婦與開發商所簽購房合同合法有效,涉案房屋雖已通過驗收合格,但并不能視為已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涉案房屋確實存在顯而易見的質量瑕疵,開發商也進行多次自查及維修,該質量瑕疵直接影響購房人的正常居住使用,故應認定開發商違約,許某夫婦有權拒絕接收涉案房屋。最終法院判決,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支付許某夫婦逾期交房違約金。

  法官點評:購房人是否有權拒收有質量瑕疵的房屋?除了職能部門對房屋的驗收合格,所售房屋還需符合正常人的入住條件。本案中,購房人驗收后發現房屋多處漏水,嚴重影響其居住使用。后經開發商多次自查及維修,仍不能排除漏水問題的最終解決。購房人有權拒收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房屋,故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由開發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