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案審查是人民法院立案審查工作人員對于交至法院的民商事案件進行程序上審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一項司法活動。立案審查不只是對訴狀的簡單接收,不只是對訴狀格式是否符合寫法要求的審查。而且還包括立案庭法官對原告的訴請是否符合法定起訴條件進行程序審查。立案審查如不按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過多設定太多自擬的起訴條件,或進行實體審查,勢必形成當事人告狀難的情況。同時如不進行程序性審查,則會對不屬法院受理的糾紛錯誤立案,進入訴訟造成法院工作被動。那么,如何做好立案審查工作,筆者通過自己的工作實際,就民事立案審查的范圍作以探析。

 

一、立案審查的審查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立案條件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對于以上條件同時具備的起訴,人民法院必須予以受理。據此,筆者認為,針對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來看,主要是審查原告是否是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起訴書上所指的被告是否明確、具體,訴訟請求是否具體,事實和理由是否具體,原告提起的訴訟是否屬于民事訴訟的范圍;該爭議是否由本院管轄;當事人對民事爭議是否有仲裁協議;是否屬于法律法規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針對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只要對上述事項進行了審查,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于該起訴就應該予以立案。對訴狀的形式審查,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可要求當事人進行補正。

 

二、正確審查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法律對原告的定義為:是指為維護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權益,而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從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對原告要審查是否是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這里的是否是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應該把握為訴狀所述的事實,也就是審查原告在訴狀的所述事實表明其與本案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不應將這種直接利害關系把握為客觀的、真實存在的利害關系,這就會造成實質的實體的審查,形成立案審理而非立案審查。畢竟不是所有原告的起訴都能得到勝訴。同時原告是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也應把握為是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而非存在其他利害關系的人。因此對原告的審查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及民訴意見40-47條對訴狀上原告名稱、身份基本情況進行程序性審查。

 

三、正確審查有明確的被告。 對被告的審查應把握側重在明確上,即被告真實存在,而不在于必須適格。只要訴狀上列明誰是被告,自然人的應有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民族、住址等。是法人的應有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就可以了,至于該被告是否與訴訟標的有必然利害關系,是否必須是適格的被告、是不是應承擔責任。并不是立案審查的內容,因為被告是不是符合法定條件、在案件中該不該承擔責任,只有在開庭審理中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法院的認證才能確定。從理論上講原告一次性提出正確被告當然好。但萬一提不出也不影響原告再次的訴權,因為糾紛沒處理訴權依然存在。同時訴訟中原告還享有變更、追加被告的訴訟權利。另外,對被告的審查中沒有明確被告,不應與被告下落不明等同,認為被告下落不明為沒有被告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二項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達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該條規定的就是被告不明確的情形,也就是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根本就不真實存在其所訴的被告,而不是無法找見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訴的被告為沒有明確被告,本屬不應立案的情況,但立案只是程序性審查,無法發現原告訴狀所列被告是否真實存在于其所主張的住所地。故賦予審理中發現原告所訴沒有明確被告時駁回的權利。如不能找見被告,但原告訴狀所述被告地址中真實存在被告,只是不知被告去向,則屬于公告送達的范疇。

 

四、如何審查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審查訴訟請求時,主要審查訴訟請求是否明確、具體,是否具有可訴性。至于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最終支持,那需要到審判庭進行實體審判過程中,對事實和證據進行綜合認定后做出程序、實體裁判。立案庭主要是對訴訟請求進行形式審查,強調的是訴訟請求明確、具體而非勝訴請求,如果立案庭過多進行實體干預審查,就會使當事人感到告狀難,立案門檻過高,引起不穩定事件發生。在201141日開始實施的民事新案由理解與適用中,明確了如果當事人在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的,應當以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訴爭的法律關系確定并列的兩個案由,這樣就改變了以往審查訴訟請求屬于不同法律關系必須分案訴的觀點。在審查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時,主要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事實存在、理由成立,只要求原告提供能夠證明擁有訴權、法院應予管轄的證據,即起訴證據即可,不應要求原告提供勝訴的證據,過多要求當事人提供支持其訴請的實體證據,單從公正角度考慮,這樣就造成了法院給當事人建議搜集勝訴證據的途徑,形成法院給原告打官司的局面。若立案庭過多進行實體審查,對被告來說也是不公正的體現。另外立案庭還要審查是否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立案庭對因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的案子當事人重新立案,要求提供生效證明書,目的是審查案件是否符合重新立案的時間條件,是否違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主要是對當事人負責,對法院形象負責。

 

五、審查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有受理前置程序的是否履行了前置程序。這是要求立案庭對案件主管和管轄進行審查,主管,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明確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有利于正確、合法、及時解決民事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圍為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訴訟。在審查主管時,應審查是否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引起的訴訟,一般進行程序審查。對不屬于法院主管的案件向當事人及時釋名向其他機關尋求救濟途徑,以保護其合法權益,對于屬于新類型案件、敏感案件,立案法官及時提交審委會討論,以便向當事人答復解釋。在對主管審查時,堅持以程序審查為主,必要時要對實體問題進行審查,如對糾紛性質的區分,只有進行一定的實體審查才能決定是否屬于法院主管范圍,但對實體審查必須設置特定條件,防止濫用。在對管轄的審查上,應堅持以程序審查為主,對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及雙方是否有約定管轄等進行形式審查。

 

六、對立案審查的法律救濟。有些案件單憑立案庭程序審查,很難把握,再說有些當事人在立案時只提供符合立案條件的基本證據,對關鍵證據或者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在立案時不提供,或者經立案法官釋名后,當事人拒絕提供相關證據且堅持訴訟,立案庭不能以當事人拒絕提供證據為由做出不予受理裁定。即便立案審查不嚴,有可能使不符合民事案件立案條件的訴訟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也有將其排除的法定途徑,因為,在案件的審理階段,審判人員要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審理,要對案件事實和原、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程序、實體綜合認定,如果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零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11條規定,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立案審查工作雖然看似簡單,但在當今和諧社會大形勢下,只做訴狀格式方面地形式審查已不能滿足社會對法院的要求;然而過多進行實體審查,對能否勝訴的證據進行干預審查,對訴訟時效進行主動審查,又會使法院立案門檻過高,造成新的告狀難。在這種矛盾沖突的現實情況下,就需要立案法官在自身業務素質、政治素質、時事敏銳性上提高自身,把好立案關口,更需要領導和其他相關部門對立案庭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使立案審查和窗口建設工作走上正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