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水不流外人田 違法轉包釀事故
作者:魯海軍 發布時間:2015-10-15 瀏覽次數:717
“被告人劉某亮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2015年9月15日,洪澤法院這起因轉包工程引發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后,劉某亮流出了悔恨的淚水。本以為能在這個工程上掙點錢,回去好結婚,僥幸讓他付出了慘重的代價。
2015年1月份左右,淮安某鋼結構有限公司承攬一項倉庫維修加高工程,由劉某亮的好友同案犯楊某友組織施工。為了照顧自己的好友,楊某友將這個工程以包清工形式(包工不包料)交由被告人劉某亮施工。作為個人的劉某亮那有相應從業資質,也無高空作業的操作工人,就連前期投入的資金都還是西拼東借的來的。先天不足,工程居然也能開工。
2015年1月21日,劉某亮雇傭的一個工人在其未提供任何安全防護設施的下,就被安排由吊機登上約11米高的庫頂進行鋪設彩鋼瓦,屬高空作業,因其不具備高工作業資質,缺乏相應的工作安全經驗,不慎踩破舊彩鋼瓦而墜落至倉庫水泥地面,當場死亡。
事發后,劉某亮婚前大賺一筆的美夢徹底破滅了。劉某亮與同案犯楊某友共同賠付被受害人親屬70萬元,還被判刑,可謂是人財兩空。
連線法官:在建筑施工過程中,施工人未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設施及條件,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本案中,被告人劉某亮作為該工程直接負責人,在明知自己不具備施工資質而分包工程,施工期間未能提供相應的安全保護設施致使無高空作業資質的工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我國刑法第135條規定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作為明知其無相應從業資質而轉包的行為,同樣構成本罪。因而,在建筑施工過程中,違法的轉、分包,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相關法律而不提供安全生產設施和條件都將增加安全生產的風險,施工方不僅要看到利益,更要想到責任,安全無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