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交付新房的層高與合同約定的層高不服,業主與開發商協調無果后將開發商告至法院。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3年10月,原告王某與被告句容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各一份,雙方約定王某購買被告開發的一套房屋,并約定交付標準房屋層高為4.45米。2014年12月,被告按照約定期限向原告王某交付了上述房屋,然而經過測量后,原告王某發現開發商實際向其交付的房屋層高僅為3.1米。2015年3月,原、被告雙方因為交付房屋的層高問題發生糾紛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辯稱,其實際交付原告的房屋層高是3.1米,且從設計圖紙可以看出,該房屋的設計標準就是層高3.1米,由于被告工作人員重大誤解造成了約定層高和交付層高不一致,層高4.45米并非被告真實的交付意思表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請。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該合同和補充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現原告已按約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被告理應按約交付符合合同約定即層高為4.45米的房屋給原告,但其實際交付房屋層高僅為3.1米,對此,被告辯稱系工作人員重大誤解造成,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被告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交付3.1米層高房屋雖不符合合同約定,但并不違反國家規定的住宅設計標準。原告王某要求以房屋總價款為標準,參照層高縮水比例計算損失,法院認為既無合同約定,更無法律依據。但是,縮水后的房屋導致整個空間的縮小,客觀上可能會給原告的居住舒適度造成影響。經綜合考慮,法院酌情確定原告的經濟損失為4萬多元(總房款×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