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澤(化名)采取變更照片的形式變造機動車駕駛證,其行為已構成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揚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2015年5月初,被告人徐澤取得王某的機動車駕駛證后,私自將駕駛證上王某的照片變更為自己的照片。2015年6月3日,被告人徐澤攜帶該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面包車途經揚中大橋治安卡口時被民警查獲。

  據(jù)被告人徐澤交待:被告人徐澤在南京做涼菜生意,其駕駛證因酒駕已經扣滿12分。事發(fā)當天,被告人徐澤生意不好,恰巧在揚中做燒烤生意的老同學邀約一起吃飯。被告人徐澤懷著僥幸心理,騙借王某的駕駛證并變造證件上的照片,以防止公安機關查車受到行政處罰。“一般情況下,卡口警察看到駕駛證上的照片就會放行,哪知道遇上揚中警察,一眼就被識破了”,“沒想到我這個行為是違法的,一輩子清清白白,希望給我一個機會”,被告人徐澤對民警說道。

  揚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澤在公安機關對其訊問時,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在庭審中能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徐澤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點評】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所謂變造是指采取剪切、挖補、揭層、移位、重印等方法進行加工處理的行為。具體結合本案:被告人徐澤采用變更照片的形式變造機動車駕駛證,依法應當對其予以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論處。庭前調查報告顯示被告人徐澤一貫表現(xiàn)良好、為人比較謙和、主觀惡性小,對其適用緩刑可以在實現(xiàn)法律效果的基礎上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