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萬的借條三年后竟變成285.61萬
作者:王衍舉 發布時間:2015-10-09 瀏覽次數:1143
法院:“超限”部分不受保護
2011年1月1日,黃某與林某達成一份借款協議,約定林某向黃某借款100萬元,期限為1年,利率為年息30%,林某收到錢款后向黃某出具借條。因林某無力歸還借款而要求繼續借款,故雙方在此后每年的1月1日進行結算后歸還舊借條并出具新借條,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均保持不變:2012年1月1日的借條金額為169萬元,2013年1月1日借條金額為219.7萬元,2014年1月1日的借條金額為285.61萬元。由于林某到期無力償還借款,黃某訴至法院,要求林某歸還本息285.61元。法院審理認為:雙方采用復利方式結算多年,屬于實際年利率超過法定借款最高利率24%的情形。法院以初始借款金額100萬元為本金,按照法定最高利率判決林某返還黃某借款本息172萬元。
【法官提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民間借貸雙方通過每年結算出具新的債權憑證的方式將當年借款利息計入本金,此種復利計息方式本身并不為法律所禁止。法律所規定的4倍銀行利率或者年利率24%的貸款利率限制是以單利計息方式為隱含條件;若采用復利計息方式,則所計算的借款利息總額不得超出以初始借款額度為本金,按照法定最高利率采用單利計息方式所計算的借款利益總額,超額部分不受法律保護,這是法律對民間借貸作出的一個“本息和”上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