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跑銷售時結識了非法制造注冊商標的販子,受對方邀請竟然也辭去工作干起了銷售假商標的勾當,結果錢沒掙到,還倒貼本金兩萬多元。日前,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被告人金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金某今年36歲,是無錫本地人,案發前一直從事紙包裝銷售的工作。20096月,金某在蘭州跑銷售的時候,結識了非法制造“世紀金徽”酒盒包裝的朱某,見朱某做這一行效益不錯,來錢也快,遂向朱某吐起了苦水,自己做銷售風里來雨里去不說,還不一定能談成生意,工資全憑業績。聽金某這么一說,朱某就順水推舟,力邀金某加入自己的隊伍,為其提供貨源,金某當時也一口答應回無錫籌劃此事。

 

20091017日,被告人金某未經注冊商標“世紀金徽”所有人甘肅金徽酒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許可,委托他人擅自印刷“世紀金徽”白酒標貼,并將印有注冊商標“世紀金徽”一星白酒的外包裝箱8000個、酒盒47637個、封口貼8400枚、瓶貼48320枚分裝入354個纖維袋中后,委托無錫某貨運公司運至甘肅省蘭州市以64000元的價格銷售給朱某。同月22日,承運上述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三輛半掛車,在蘭州被公安機關查獲。

 

案發后,除了收到當初朱某匯來的3萬元預付款,金某還花去了5萬多元的成本,如今貨物被扣押,自己錢沒賺著還倒貼了2萬多元,頓時懊惱不已。為防止自己非法制造注冊商標的事東窗事發,金某遂逃亡在外,直到一年多后,終于在親屬的勸說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金某銷售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告人金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減輕處罰,遂對其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