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拿房先交物業費?法院判決說“不”!
作者:謝文龍 發布時間:2015-09-28 瀏覽次數:1017
辛辛苦苦買了一套房,不僅被遲延交房,而且到了交房時,卻被告知要拿房可以,但是要先交物業費。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件。
李女士準備購買一套房產,多方了解之下決定購買一套位于句容的新開發房產,并于2013年7月與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雙方約定總房款90余萬元,房地產公司應于2014年9月30日前交房,李女士應當及時收房,如一方違約,則應每日按照總房款的萬分之一承擔違約金。隨后,李女士按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房地產公司卻因其他原因通知李女士推遲到2014年11月30日之前交房。
2014年11月底,李女士收到房地產公司寄來的收房通知書,2014年12月中旬,李女士去房地產公司聯系交房,房地產公司委托物業公司交房。在交接過程中,李女士被告知要先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協議,并預交1年的物業管理費、公共能耗費等費用后才能辦理交接手續。李女士對該條件予以拒絕,物業公司以此為由拒辦交接手續,拒交房屋鑰匙。隨后,李女士向房地產公司發函,向房地產公司陳述了上述情況,并要求按約交房,房地產公司未予以回應。
2015年6月,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房地產公司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實際交房之日止每日按照總房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并未將簽訂物業合同、預交物業費及公共能耗費等費用作為交房的前置條件,且物業合同是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沒有關系,物業費也應當是由具備資質管理條件的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收取,而非由房地產公司直接向業主收取該費用,因此房地產公司要求李女士在交房前先簽訂物業合同,并預交物業費及公共能耗費等費用沒有法律依據。李女士已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購房款,房地產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向李女士交付房屋,已構成違約,原告李女士要求被告房地產公司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實際交房之日止每日按照總房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