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自感身體不適離場 保險公司認為棄車逃逸拒賠
作者:陳萍萍 發布時間:2015-09-28 瀏覽次數:816
撞人后,肇事車主以“身體不適”為由離開現場,理賠時,保險公司以肇事者棄車逃逸為由拒絕賠償,雙方鬧上了法庭。近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
2015年3月1日早餐,馬某駕駛私家車去吃早飯,在拐彎處發生交通事故,撞傷了行人趙某,導致趙某重傷倒地。馬某撞到人后,以頭暈為由離開現場就醫,沒有報警。路人謝某打電話給110報警,并喊來120救護車將趙某送往醫院救治。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某棄車逃逸,負事故主要責任。事后,馬某以已為涉案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為由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保險公司拒絕賠償。馬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訴訟中,保險公司辯稱,保險條款中約定,事故發生后,若駕駛員棄車逃逸,則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審理中,雙方就馬某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否視為棄車逃逸意見不一致。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員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果肇事者身體不適不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且程度較輕,不影響其保護事故現場,若此時棄車不顧離開現場,即是以非法、不合理理由離開現場,應被認定為棄車逃逸;如果不適癥狀與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系,且較為嚴重,完全符合交通安全法中“立即搶救受傷人員”的條件而有必要離開事故現場的,則不認定為棄車逃逸。從治療情況判斷,馬某并無外傷,眩暈等癥狀系自身正常反應,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故其完全有能力、也應該留在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其非但未盡法律規定的義務,還棄車不顧離開現場,故認定為棄車逃逸。據此,法院駁回了馬某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