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臨近 法官教您如何應對旅途之“囧”
作者:吳光磊 發布時間:2015-09-25 瀏覽次數:785
十一黃金周臨近,對于平日里一直忙于工作的城市一族來說,終于又到了和家人朋友一起外出旅游放松身心的時候,各地的旅游市場也會因此出現急劇升溫的狀態。但從法院往年受理案件的情況來看,黃金周期間旅游糾紛的發生率也隨著旅游市場的升溫而呈增長態勢,令不少游客鎩羽而歸。虎丘法院近日搜集了本市以及全國其他地區具有代表性的幾類旅游糾紛案例,并借此為計劃出行的廣大市民提供一點提醒。
案例一:提供的服務與承諾不符,并強迫游客交易
2013年的國慶假期,來自湖南的王某等三名游客來到蘇州山塘街游玩,想聽聽正宗的蘇州評彈。正在觀望的時候,路邊湊過來一個三輪車夫,熱情地向三人介紹說:“只要花費30元,就可以聽到正宗的評彈,而且還有美女可以看。三輪車也是免費的。”聽說如此,戚某等人不禁心動,立馬隨車夫到了位于濱河路上的一家KTV。誰知,一進去,就栽進了龍潭虎穴。戚某等人剛進包廂,馬上就進來了一群濃妝艷抹的“美女”,忙著給他們端茶遞酒,還送上各色水果拼盤。可怎么等待,也沒看到評彈演員。覺察到不對勁的戚某等人于是準備離開,可是還沒等他們離開包廂,就有多名壯漢將他們攔住,并要求他們付1200元。戚某等人最后湊了780元交給對方,才得以離開。出門后,戚某立即打110報警。
經過警方調查,這幫以聽評彈為由對外地游客進行強迫交易的團伙共有四人。四人經預謀后承包了位于蘇州市濱河路上的某家KTV部分包廂,并勾結黑車司機以看評彈、表演等為名多次誘騙外地來蘇游客至該KTV消費,并以言語威脅等手段強迫來蘇游客支付“小費”、“包廂費”等費用。經查明,四人共成功作案三起,共計脅迫受害人支付人民幣2000余元。2014年,虎丘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對以上四人判處了6個月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共計3000元。
【法官提醒】景區因提供與承諾不符的服務、強買強賣而導致的糾紛問題近一段時期來時有發生。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此類行為應視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以及公平交易權,屬于違法行為。消費者有權通過協商、調解、投訴、仲裁、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如果在此過程中,伴隨著有暴力脅迫等附加行為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案例二:景區購物商店出售高價假冒偽劣商品
2014年的五一小長假,李先生一家人赴西安旅游。在西安某博物館的購物店參觀時,李先生經店員介紹,看上了一款藍田玉,隨即以人民幣10000元的價格將其買下。由于這款玉石價格不菲,盡管在購買時,所謂的博物館玉石專家聲稱它百分之百是真品,但是李先生還是有些不放心,因而在旅行之后,他把這塊玉石交到了當地的一家權威的第三方玉石認定機構,讓他們檢測一下到底是真是假。檢測結果顯示這塊所謂的藍田玉為贗品。李先生致電博物館欲討個說法,但被告知商鋪是私營,不歸博物館管。投訴無門的李先生不得不將博物館告上法庭。最終,經過調解,博物館退還了李先生購置玉石所花錢款。
【法官提醒】對于景點內的商鋪售假現象,無論售假商鋪與景點是否存在隸屬關系,只要景區存在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其從事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旅游交通等經營的事實,都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三:八旬老伯旅游途中意外受傷
2013年10月,安徽一家銷售公司出資與某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為張大爺等49名社區老年人提供免費的“黃山三日游”。行程的最后一天,在游覽景區后的回程途中,86歲的張大爺在一處石頭臺階上摔倒并翻滾至落差約10米的碎石地上,造成頸脊椎損傷及雙側共6根肋骨骨折等傷害,經司法鑒定,兩處傷情分別構成6級傷殘和7級傷殘。2013年12月,張大爺向當地法院起訴,認為銷售公司隨團人員除了關心銷售外沒有關心隨團人員的安全,旅行社在明知參團人員多為老年人的情況下僅配備1名導游,景區管理公司在事發地點沒有設置護欄,三被告在安全保障上都存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0萬元。2014年1月,當地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酌定銷售公司、旅行社、景區管理公司分別承擔25%、15%、10%的賠償責任,合計賠償原告張大爺15萬元。
【法官提醒】近年來隨著旅游人數的增長,在各地景區內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的數量也呈上升趨勢。關于這類事故的責任認定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本案例中的情況來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活動組織方、旅行社、景區管理方、以及當事人本人都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一、活動組織方應當根據參團人的整體年齡結構選擇線路,旅行社據此采取相應的告知以及注意措施,承擔提示人員安全的責任;二、對于景區管理方而言,理應在地勢落差較大等有可能對游覽人員的人身安全存有一定安全隱患的區域設置圍欄、警示牌等,如因缺失這類安全設施而導致事故發生,景區管理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三、對于當事人本人承擔責任的認定,分兩種情況:如果當事人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自身負有對自身安全給予充分注意的義務,事故一旦發生,本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如果當事人為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應代其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