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揚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5月初,被告人徐某通過手機微信主動添加被害人李某,經過對方同意后,二人通過微信開始聊天。次日,被告人徐某約被害人李某至揚中市新壩鎮某地見面。被害人李某表示同意,雙方見面后,被告人徐某將被害人李某騙至揚中市三茅街道某偏僻小路上,意圖與被害人李某發生性關系,遭到被害人李某拒絕。被告人徐某便將被害人李某推至路邊油菜花叢內,采取掐脖子、捂嘴巴、親吻乳房等手段欲對被害人李某實施強奸。被害人李某強烈反抗并趁被告人徐某不備將其推倒后逃到路邊,遇到路人搭救并報警,被告人徐某見狀逃離現場。

  據被告人徐某交待:被告人徐某離婚已近六年并且一直沒有娶到老婆,于是想通過微信聊天認識女性發展不良關系。案發當天,被告人徐某本身比較緊張,由于被害人李某遂跑至路邊大喊救命,恰巧一名轎車司機路過并停車,被告人徐某見狀,遂騎電瓶車逃離。“被告人徐某的父母已經年邁,另外離婚后還撫養著一個上小學的女兒,因此希望法律能夠從輕處罰并給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被告人徐某懷著復雜的心情對民警說。

  揚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點評】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行為,其所保護的法益為婦女的性自主權不受侵犯。近年來因微信約見 “好友”被搶劫、強奸的案例并不鮮見,應當引起警覺。針對強奸罪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婚內丈夫強奸妻子的是否成立強奸罪?務實中,還沒有認可“婚內強奸”這一概念,一般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使用暴力等強制手段強行發生性關系,不認定強奸罪。但是,已有少數案例將在離婚訴訟期間強奸的行為認定為強奸罪。二是強制男子發生性關系是否可以認定為強奸罪?目前,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將猥褻罪的客體擴大到男性,隨著社會的發展,男性的權益也會越發的得到保障,筆者認為剝奪男子的性自主權將來亦可能納入刑法處罰的范圍。具體結合本案,被告人徐某主觀上帶有強奸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暴力強奸行為,雖因意志外的因素未得逞,仍應當對其以強奸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