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調解離婚,女孩隨母親生活,不要父親貼補撫養費,離婚十年了父親一直未支付小孩撫養費,但現在物價上漲,要求父親支付撫育費遭拒,遂具狀訴訟,要求父親支付撫養費。

 

楊某與李某于200168日經中院審理,作出民事調解,調解李某與楊某離婚,婚生女孩小娜隨楊某生活,楊某不要李某承擔小娜的撫育費。近年來,隨著物價上漲以及小娜的成長,小娜訴至本院,要求楊某給付撫育費每月500,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庭審中楊某訴稱: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協議約定我隨母親生活,楊某不要承擔撫育費,但近年來,隨著楊某的逐漸長大,物價的不斷上漲,楊某認為,僅靠母親的撫育費用已不能維持楊某的實際生活水平,故請求法院判令父親每月承擔我撫育費500元。

 

李某辯稱:原告離婚時已經放棄被告給付小孩撫育費的權利,現在主張小孩撫育費無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系原告之母與被告之間的合法婚生子女,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撫育費的訴求,與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隨著目前物價的上漲及原告的學習生活的提高,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撫育費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依法應予支持。被告的辯解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不予采信。遂判決被告李某從20111月起每月給付原告撫育費200元至原告十八周歲止。此款限被告在每年的630日前和1230日前各半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