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贈送第三者財物 妻子要求返還獲支持
作者:陸芳芳 如山 發布時間:2011-11-15 瀏覽次數:568
丈夫在外與他人生養子女,并贈送房屋、珠寶等財物給對方,妻子知道后一紙訴狀將第三者告上法庭。日前,無錫南長區法院審結一起返還原物糾紛,判決第三者向配偶返還房屋首付款、補償款及珠寶購買費共78萬元。
李國平與何云是夫妻,婚后又與袁麗進行不正當交往。今年2月,袁麗在無錫購買一套房子,李國平為其支付首付38萬元。同月,李國平與袁麗簽訂《分手協議》,載明:房屋首付及貸款由李國平支付,產權歸袁麗所有;李國平補償袁麗60萬元,現已支付35萬元;李國平為袁麗購買的珠寶、首飾全部歸袁麗所有;此后兩人再無任何關系。妻子何云知道此事后,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袁麗返還房屋首付款、珠寶購買費及補償款共計78萬元。
原告何云訴稱,李國平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并向袁麗贈送大量財物,其行為違反婚姻法關于夫妻共有財產的規定,屬于無權處分。被告袁麗辯稱,李國平對夫妻共有財物享有一半的處置權,即使要返還,也只能返還一半。審理中,雙方一致確認珠寶購買費為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李國平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其與袁麗所簽《分手協議》涉及共有財產處理部分應為無效。遂判決袁麗向何云返還房屋首付款、珠寶購買費、補償款等共計78萬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丈夫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其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妻子作為財產所有人、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第三者返還。另外,夫妻財產尚未分割時屬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故第三者應返還所贈全部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