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戶口拒不遷出 買到學區房孩子難落戶
作者:王玥 發布時間:2015-09-18 瀏覽次數:915
“幸好簽合同的時候留了個心眼,不然就吃大虧了!”法庭外,握著判決書的錢某忿忿道。原來,錢某一年前買了套房,卻因原房主拒絕遷出沒辦法落戶,無奈之下錢某只得將原房主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百萬購置學區房落戶難
錢某的孩子快上小學了,夫婦二人為了孩子的上學問題已經愁了好久。最終,錢某以140萬元的價格在園區某口碑不錯的小學旁買了套二手房。買房之前,錢某做了不少功課,得知有不少買賣二手房的房東賣出房產后,并未遷出戶口。于是,買賣雙方在合同約定“自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完成之日起一天內,出賣方保證將其落戶于該房屋的所有戶籍關系遷出,逾期遷移原戶口的,自本條約的遷移原戶口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原戶口實際遷移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賣方按天向買受方支付約定房屋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本以為添上違約金這一條就萬無一失,不料想事情還是發生了。房子已經過戶一個月,原房主一家人的戶口還掛在這里,錢某給孩子落戶的想法落了個空。
原房東百般拖延被起訴
錢某有些著急,怎么不按合同約定的來辦事呢?可錢某每每要求催促,對方都拍著胸脯保證,明天一定馬上遷出戶口。然而這明日復明日,究竟是要拖到何時?
一年多過去了,錢某終于坐不住了。對方的“在辦呢在辦呢”、“哎呀今天臨時有事耽擱了,明天一定去”,已經不能讓人信服。“遷個戶口能要多久啊?這擺明了不想把戶口遷出來,根本就是糊弄我呢!”錢某眼見購買學區房的目的不能達到,心中非常上火,一紙訴狀將房主告上園區法院,要求賠償違約金共計5萬元。
法官提醒購置學區房應謹慎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成立并有效,對原被告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告錢某按約履行支付房款義務,且已經完成房屋過戶登記,然而被告并未履行遷出戶口的合同義務,依照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最終園區法院支持原告訴請,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5萬元。
為了防止這類糾紛的發生,除了約定通常的購房條款外,還應該明確戶口遷出問題的違約責任,以確保發生糾紛后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