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場”變“戰場” 竟“緣”于座位之爭
作者:龔德 發布時間:2015-09-18 瀏覽次數:765
本來參加朋友喜宴是件喜事,可是作為原告的張某卻怎么也高興不起來,原因是因為參加喜宴被人打傷。近日,淮安清浦法院審結一起侵害健康權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決朱某賠償原告張某各項損失合計15589.76元。
2013年10月24日,被告朱某堂妹王某結婚,被告朱某與父親共同至本市清浦區某大酒店參加婚禮,原告張某作為新郎的同事,其父親作為媒人也共同參加婚禮。因對酒席座位安排不滿,被告朱某曾與原告及其父親發生過沖突。當晚9時許,酒席結束后,原告從酒店出來準備離開時,被告朱某又到原告面前指責原告父親座位安排失當,原告遂讓朱某嘴巴放干凈點,后被告朱某動手打原告,雙方發生廝扯,被告朱某并用拳頭擊傷原告眼部。原告經入院診斷為左眼挫傷、左眼瞳孔括約肌損傷,左眼眶內側壁骨折。
經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朱某因酒席安排問題在喜宴過程中曾與原告發生口角,后在酒席結束后,被告朱某又主動到原告張某面前惡言指責原告父親,在原告要求其文明語言后,被告仍未收斂,反而動手推搡原告,以致雙方發生撕打,并致原告受傷,被告朱某對原告的損害應承擔責任。原告遇到糾紛時不能冷靜處理,對其損害后果自身也有過錯。結合本起糾紛發生的起因、經過與后果,本院酌情確認原告對其損害后果自負10%的責任,被告朱某負90%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有話好好說,有事好商量”,這是現代社會人與人和諧相處的一般法則。被告對于酒席安排不滿可以與原告商量,不必如此這般沖動,破壞了喜宴氣氛,又惹的大家都不開心。遇事卻莫沖動,一旦觸犯了法律,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