尷尬的電動汽車
作者:王玉佳 發布時間:2015-09-17 瀏覽次數:935
近年來,電動汽車作為一種新能源汽車越來越多的進入人們的視野,然而由于電動汽車自身的特點和市場監管的缺失,有些進入了市場的電動汽車面臨著無法上牌也無法投保交強險的尷尬境地,一旦發生事故,面對巨額賠償,肇事者往往欲哭無淚。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對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駕駛電動汽車的肇事者對受害方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相應損失進行賠償。
兩年前,被告張某花五六萬塊錢買了一輛四輪電動汽車,但前去交警部門辦理上牌時,卻被告知該車不符合上牌條件,不能上牌照。去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又被告知該車不能投保交強險,因為保險公司認為它不是機動車而是非機動車。于是張某在該車未上牌照未投交強險的情形下,依然開車上路,結果釀成大禍,與騎電動自行車的李某發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傷殘,損失慘重。庭審中,被告張某辯稱既然交警部門不給上牌照保險公司也不給投保交強險,那自己的電動汽車就不屬于機動車,而是非機動車,在本起事故中不應當作為機動車承擔全責。
啟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張兵駕駛的電動汽車系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根據其提供的車輛合格證顯示,該車重達1100公斤,最大運行速度40-60千米/小時,已屬機動車范疇,在未能上牌照也未能投保交強險的情形下冒然上路行駛,存在重大過失,應對原告李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相應損失應予賠償。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之一是被告張某駕駛的電動汽車的性質問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之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的機動車標準,設計最高時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電瓶車,達到了輕便摩托車的國家標準;設計時速大于50公里的電動車,達到了摩托車的國家標準,兩者都屬于機動車。本案中,張某駕駛的電動汽車雖然系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但其整車整備質量1100公斤,最大運行速度40-60千米/小時,已達到機動車標準,張某在未上牌照也未投保交強險的情形下駕車上路行駛,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對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理應對受害方的損失進行賠償。此外,電動車汽車市場的混亂和規范的缺失也是造成電動汽車帶著風險上路的原因之一,相關部門應該對該類不能上牌照也不能投保交強險的電動汽車加強監管,務必將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