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1日上午,我院刑庭公開審理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庭審中查明,被告人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11月,在如皋市吳窯鎮、長江鎮等地,使用呋喃丹(劇毒化學品)制作藥餌毒殺麻雀等鳥類15.5公斤,并銷售給被告人楊某加工后出售以供他人食用。如皋市公安局從被告人徐某處扣押死鳥及藥餌,從楊某處扣押白色粉末465g。經鑒定:從被告人徐某處扣押的死鳥及藥餌中檢出呋喃丹成分;從被告人楊某處扣押的白色粉末系劇毒化學品呋喃丹。案發后,被告人徐某、楊某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案件事實亦無異議。

  被告人徐某、楊某在捕鳥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出售供他人食用,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楊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其案發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

  審判員在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后當庭宣判:被告人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楊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兩被告人為貪圖小利,毒殺麻雀加工后銷售供人食用,嚴重威脅了食品安全。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食品安全,法院對此類案件依法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