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春的一天晚上,毛某與朋友小聚結束后打車回家,當車輛通過路口的時候,與右側方向車輛發生碰撞,巨大的撞擊致使坐在副駕駛座位、未系安全帶的毛某被甩出車外,毛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交警認定該起事故中出租車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車輛負次要責任,毛某無責任。之后,毛某家屬一紙訴狀將包括出租車與出租車保險公司在內的共計六名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00余萬元。

  庭審中,出租車的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時,毛某乘坐在出租車內,因為事故的外力而被甩出車外,毛某應當屬于出租車的車上人員,因此保險公司只在商業車上人員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10000元。出租車公司則認為,毛某被甩出車外,其性質已經不能認定為車上人員,而應當認定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所指向的第三者,事發出租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因此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支持了保險公司的意見,判決出租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出租車公司拿到判決后提出上訴;該案經過二審后,上訴人出租車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交強險的賠償前提是被保險車輛與“第三者”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中明確了,第三者是指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在本案中,毛某與事故車輛分離的唯一原因是兩車相撞而產生的作用力,而非毛某自己的意志離開車內;雖然其置于車外有第三者的外觀表象,但是在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其被甩出車外后又遭再次碾壓或碰撞的情況下,其不屬于該出租車相對應的第三者。

  汽車作為高速運載工具,不管對于車外的第三者還是車內人員都具有相當大的危險性。司機與乘客都應當遵守交規謹慎駕駛、系上安全帶。在機動車數量激增的當下,只有司機、乘客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營造出文明、安全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