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聚餐時扳手腕致骨折 公司是否該擔責?
作者:陳曉蓉 發布時間:2015-09-16 瀏覽次數:843
公司組織聚餐原本是一件活躍氣氛、增進員工之間感情的事,然而就在2013年的5月,一次聚餐時的小游戲卻讓楊某右手骨折。這一骨折,既耽誤了楊某工作,又對他的生活起居造成了很大的影響。但因工傷認定為不屬于工傷,楊某向公司索要醫療費時遭到了拒絕,遂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賠償其所有的醫藥費。近日,虎丘法院就審理了這起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案情回顧:當天下午,在聚餐過程中公司負責人為了活躍氣氛提議按照公司慣例員工之間相互扳手腕,然后由管理層押賭注猜輸贏。不幸的是,楊某喝了些酒以后與公司另一名員工周某扳手腕的過程中受傷,經醫院檢查鑒定為右肱下段骨折。為此公司為其支付了醫藥費4000元,周某也賠償了2000元治療費。骨折的治療和恢復需要很大一筆錢,而且這對楊某的生活已經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因此楊某多次向公司索要賠償,但均遭到了拒絕。楊某一氣之下便要和公司解除合同,于2013年9月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社保補償等共計2.6萬元,而其要求公司額外支付醫療費3.2萬元這一項沒有得到支持。兩個月后,楊某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結果為不屬于工傷,但是不甘心的楊某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遂將公司訴至法院,說什么都要拿回這3.2萬醫療費。
庭審時,楊某也一再強調雖然此次受傷不在上班時間,不屬于工傷,但是組織聚餐是公司的行為,所以公司應該對此負全責。而公司方面則稱:“楊某的受傷不算工傷,公司理應不必做任何賠償,但是公司出于人道主義還是按楊某的要求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支付了2.6萬元的補償費,而且在楊某受傷當天已經支付了4000元的醫藥費,作為公司方面已經做的很好了。”經審理后,法院認為,扳手腕是一種民間的自娛自樂助興活動,參與者也都自愿主動參加,并不存在組織者,更談不上競技比賽。受邀參加聚餐與自娛自樂助興活動中的扳手腕相互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其受傷應是其他因素所致,因此楊某將公司列為人身損害侵權主體的訴請不當,予以駁回。
法官提醒:都說“冷暖自知”,自身的生命健康也要我們自己守護。廣大市民在進行一系列的助興活動時,一定要注意安全,尤其在飲酒之后,因為酒精會麻痹神經、降低人地認知和判斷能力,因此在酒后會增加活動風險。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他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損害,認定工傷后,用人單位才會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盲目地維權只會給自己和他人帶來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