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名男子打著懲治“出老千”的幌子,竟向他人敲詐勒索錢財三萬元。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敲詐勒索案,判處被告人曹某、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顧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曹某伙同吳某、顧某、王某,被害人朱建峰打牌出老千為由,將其強行帶至如東縣掘港鎮楊某宅,并采取言語威脅、用手打耳光、用拳頭擊打鼻部以及用棒球棒威脅的方式,向被害人朱某索要因其出老千而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被害人朱某起初承認出老千但不同意賠償損失,但四被告輪番拳腳相加、討價還價后,雙方將“損失”數額定在人民幣30000元,并由被害人朱某寫下借條,后在被害人朱某的“不簡單”餐館內實際索得現金人民幣27000元。案發后,被告人曹某、吳某、顧某、王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且將款贓全部返還給被害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曹某、吳某、顧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即使被害人打牌存在欺詐行為,但被告人以此為由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毆打、恐嚇,向被害人索取財物,也成立敲詐勒索罪。故而對被告人顧某提出的“朱某打牌出老千查證屬實,其敲詐勒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的辯解不予采納。四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同時四被告人庭上認罪,且將款贓全部返還給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