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在今年5月份宣判了一起綁架案,被告人丁某、楊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蘇州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在我們的印象中綁架是高智商犯罪案件,是一場警方與匪徒斗智斗勇殊死搏斗的戰役。但是這起案件從發生到破獲只用了短短的5個小時。

  丁某在一服裝廠工作,收入不高卻債臺高筑,迫于壓力,尋思著以不正當手段謀取金錢;楊某身處成都,小生意不順,也圖謀快速來錢。兩人一拍即合準備展開行動。最終兩人決定把目標鎖定為丁某所在服裝廠裁剪師的女兒孟某。兩人分工明確,由丁某提供孟某的行蹤及孟某家人的電話,由楊某具體實施綁架。

  案發當天上午十一點左右,丁某告知楊某,孟某一人在家,楊某遂帶著事先準備好的蛇皮袋、繩子、膠帶、魚竿去了廠子附近的小河邊佯裝釣魚。當看見孟某獨自從廠里跑出來,楊某遂上前套近乎,在騙取孟某信任后將其帶至住處,并將孟某捆綁、封嘴。期間,楊某打電話給孟某家屬索要贖金100萬元,并稱晚上再聯系籌錢進展。時間剛過下午5點,熟睡中的楊某被警方抓獲,孟某被成功解救。順藤摸瓜,丁某在當天也被抓獲歸案,此案遂告破。

  【法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楊某與丁某預謀后,由丁某提供犯罪對象及相關信息等作為內應,楊某在實施綁架孟某過程中用塑料袋封嘴、捆綁等暴力行為,并提出巨額贖金要求,孟某系警方解救,不屬于綁架情節較輕的情形。遂作出上述判決。本案留給孟某家庭的是虛驚一場,留給丁某、楊某的是牢獄生活,希望留給大眾的不僅僅是飯后的談資,更是對孩子安全監護的責任意識。